合肥:“三管齊下”升級徽采商城管理
合肥:“三管齊下”升級徽采商城管理
本報訊 見習記者張舒慧報道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印發《合肥市徽采商城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供應商管理、合同履約管理、評價監督等方面對原有管理制度進行升級。
對比此前實行的《合肥市徽采商城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記者發現,《辦法》增加了商品管理內容,對供應商、上架商品的條件和要求更加細化。以供應商的條件和要求為例,《暫行辦法》僅對供應商應履行的義務作了規定,而《辦法》則進一步細化了供應商的基本條件、入庫供應商產生方式等內容。其中,增加了供應商交易資格自動終止的5種情形,包括供應商有被列入失信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等;受到“政府采購市場禁入”行政處罰,且在執行有效期;發布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及盜版商品等。在上架商品的條件和要求方面,《暫行辦法》僅規定,貨物類供貨商品的型號應跟市場銷售的商品一致,不得銷售針對政府采購的特供商品等,《辦法》則進一步細化為5項要求,包括商品應為可查詢的市場通用商品,且為該品牌原廠生產商品;商品的價格不得高于其他電商平臺公開的價格,并提供商家商品與電商價格鏈接;商品的品牌、規格型號、配置參數、服務標準、數量、價格及圖片、樣品等內容應真實完整;商品的市場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停產、缺貨,應同步調整、更新和下架等。
此次管理制度升級的另一個亮點是完善了合同履約管理等內容,對合同款項支付和商品退換貨內容進行了補充。在合同款項支付方面,《暫行辦法》規定,采購人按照徽采商城采購訂單(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和付款即可,《辦法》則要求采購人在驗收通過后或者對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發票后按照合同約定于5個工作日內發起支付。在商品退換貨方面,《暫行辦法》僅規定,若現場驗收不合格,采購人在系統中發起退換貨流程。但《辦法》指出采購人換貨或退貨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即不具備貨物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貨物出現名稱不符、物品缺失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貨物標準要求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貨物經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內,因供應商原因貨物經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貨物質量、運輸過程中因保護不善造成貨物受損、質保期臨近等原因影響貨物使用的。
此外,對徽采商城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也有較大變化。在交易評價方面,《暫行辦法》僅規定,采購結束后采購人須對供應商的商品、售后服務、履約進行評價。但《辦法》側重政府買賣雙方互評,即采購人在線對成交供應商是否及時簽訂合同、是否及時交貨、售后服務是否滿意等內容進行評價;成交供應商在線對采購人合同簽訂是否及時、付款是否及時等內容進行評價。在管理監督方面,《暫行辦法》僅規定,采購人和供應商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機關依法處理。《辦法》一方面細化了采購人違法違規行為情形;另一方面,增加了對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的行為管理。同時,《辦法》也明確了社會公眾可對網上商城的供應商及商品的價格、質量、服務及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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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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