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明確對北京有兩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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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明確對北京有兩大利好
本報訊 記者楊文君報道 近日,記者從北京市財政局獲悉,財政部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較大數額罰款”統一明確為“200萬元以上”,這對北京市政府采購提高執法效率、引入充分競爭起到積極作用。
據了解,財政部近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較大數額罰款”標準高于200萬元的,從其規定。對此,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落實“較大數額罰款”新規,對北京市政府采購工作有兩大利好。一方面,現行的相關標準主要依據各地各部門處罰聽證標準為較大數額罰款的額度。由于各地各部門規定不同,經常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協助辦案,影響執法效率。財政部此次規定解決了“較大數額罰款”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另一方面,在北京,市場監管部門規定“10萬元以上”即為較大數額罰款,人社部門為6萬元,公積金管理部門為5萬元,生態環境部門為3萬元,銀行業為300萬元。財政部此次明確的200萬元以上這一“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普遍高于這些部門的標準,這有利于北京市更多市場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優化營商環境,增強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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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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