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滿后,硬件設備該歸誰所有
【有問有答】
服務期滿后,硬件設備該歸誰所有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前不久,《中國政府采購報》刊登的“政務信息系統采購不應被‘牽著鼻子走’”引發業界關注,我報也收到了很多有關詢問,比如,采購人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公開招標某集成項目,服務期限為3年。如果招標文件中標明“服務期滿后硬件設備(設備屬于集采目錄中的品目)歸采購人所有”,這種做法是否妥當?
回答
該問題無法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采訪中,業內人士根據實踐經驗給出了較為一致的答案。
“設備當然要歸采購人所有了。”某企業工作人員說,購買服務的這筆資金已經包括設備了。
對此,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法務負責人彭時明表示,這種做法有一定道理。
“其內在邏輯是,采購人不再單列系統集成的設備購置費,類似于PPP項目,即系統集成的投資由供應商負擔,系統建成后由中標供應商取得3年經營收益(服務費),3年以后向采購人移交項目資產。”彭時明解釋說,這里有一個關鍵問題需要注意,3年的服務費是否可以收回系統集成的投資和3年期的運營成本?既然招標條件是確定的,那么,投標供應商就有義務自行測算項目投資、服務成本和預期利潤,是否可以覆蓋于3年服務費中。
在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看來,該問題還要看項目具體包括什么。“涉及硬件采購的,硬件設備歸采購人所有。涉及軟件采購的,如果是定制化軟件,軟件也應當歸采購人所有;如果是非定制化軟件,采購人一般不需要軟件版權,只需要有使用權。”
在接受采訪時,彭時明注意到,問題敘述中的設備在集采目錄里。不過,他認為,設備是否在集采目錄中,都不影響他作出的結論,即硬件設備應該歸采購人所有,招標文件中這樣標明是可以的。
法律鏈接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執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軟件和外圍設備等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政務部門是指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級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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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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