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明晰農村土地產權 保障農民合法權利
——就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專訪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新華網北京11月9日電(記者王立彬)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了相關工作的重大政策問題,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針對城鄉群眾關心的有關問題,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9日接受了記者專訪。
農村土地“無身份證”歷史必須結束
記者:為什么必須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
朱留華: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為加快部署工作,今年5月,國土資源部聯合財政部、農業部下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此次出臺的《意見》,集中解決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急需的有關政策和技術措施等問題。在起草過程中,經反復商討研究,吸收采納了法學界及實踐層面專家、學者合理化建議,征求了財政部、農業部、中農辦、國務院法制辦等多部門意見,進行了充分修改完善。
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是中央從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高度作出的重要決策。這項工作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而深遠。
“身份證”必須覆蓋所有“工作證”
記者:“全覆蓋”是什么意思,是否覆蓋林地、草地有關用地權證?
朱留華:首先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目前林業部門、草原部門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面覆蓋,與林地、草地登記發證有效銜接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協調難度。對此應當堅持一點,土地證書與林權證等其他證書的關系,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關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包括全部農村范圍的集體土地。
記者: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到村還是到組,這個地方反映強烈的問題怎么處理?
朱留華:是誰的就發給誰。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是誰的就發給誰”,屬于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發證給村一級農民集體;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鄉(鎮)一級的農民集體。實際中,屬于村集體、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實地也是比較清楚的。
“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記者:在農村地區特別是城市周邊地區,“小產權房”問題突出,還有“村改居”等問題,對此如何處置?
朱留華:土地登記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意見》明確要求,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對于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求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認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確權登記發證。對于違法違規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等重點工作中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問題,要盡快完成綜合改革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的需要。
“撤村建居”涉及問題十分復雜,必須把握三點:一是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征收為國有的,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只能通過征收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確權登記給農民集體,不能給城鎮居民委員會。對“撤村建居”后,未征收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下一步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后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
為宅基地管理改革打好“地基”
記者:怎么處理農民宅基地這一農村土地工作的難點和熱點問題?
朱留華:對實際情況復雜的宅基地登記發證問題,《意見》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之所以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注記,主要是考慮這幾種宅基地權利特殊,以同今后相關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臺和實施做好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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