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條件
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條件
■ 張天弓 張博文
正確識別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條件對于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至關重要。
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適用問題歷來是個難題。僅以必須依法招標項目的范圍為例,20年來,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發改委規章及其規范性文件對于這個問題一次次闡述,一次次澄清,可是,業內外許多人士就是搞不清楚,造成了過度招標的不良后果。
面對110號令的實施,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無非是哪些項目適用于框架協議采購,哪些項目不適用于框架協議采購?這些問題實質上還是適用范圍或條件的問題。從筆者了解到的情況看,業界對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條件問題還是存在疑慮。
110號令從三個方面規定了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條件。一是從采購客體方面出發。110號令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三)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從采購主體方面進行了規定。110號令第五條規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由主管預算單位負責。其他預算單位確有需要的,經其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框架協議采購。換言之,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這四類采購主體各司其職,不可越位。如果主客體錯位將引起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錯誤。同時,需要明確的是,由于政府采購法認定集中采購機構是代理機構,因此,集中采購機構可以代理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框架協議采購項目,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不能代理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框架協議采購。
三是從與《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2號)協同分工方面規定框架協議采購適用范圍。本辦法在適用范圍上提到了政府購買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框架協議采購適用范圍是受110號令和102號令共同規范的。
綜合以上三個方面,我們可以對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條件總結出五個要點:
第一,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的、小額的,以及與之配套的耗材配件等貨物和服務。這里要注意的是,集中采購目錄內的只能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沒有品目分類編號的標的不能實施框架協議采購,貨物和服務中包含耗材及配件。
第二,主管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本部門、本系統所需的小額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
第三,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內公共服務中,有兩家以上供應商可供選擇的服務。比如,民政部門為社會公眾購買的法律服務、心理咨詢服務等。這里要注意的是,從客體采購標的看,只將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中的公共服務項目納入框架協議采購,排除了政府履職輔助性項目。
第四,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內公共服務中需要接納所有供應商以供選擇的服務。比如,農業農村部門為偏遠地區群眾購買的物流服務、金融服務等。
第五,采購品目是指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中的有分類代碼的貨物和服務的品目。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沒有標明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中代碼的不得進入框架協議采購范圍,但可以適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
以上五個要點可以為從業人員準確實施框架協議采購提供參考。
此外,從對框架協議采購適用范圍的分析和相關規定來看,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是一種可供選擇的采購方式。在其他采購方式可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不宜選擇這種采購方式。比如,某市城建部門擬將實施多年的全市環境衛生公開招標采購項目改為框架協議采購,便是錯誤理解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條件的表現。
(作者單位:大連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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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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