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項目需進行現場演示
【有問有答】
哪些項目需進行現場演示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財政部一則公告顯示,代理機構因無故拒絕供應商現場演示而被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對此,有從業人員表示疑問:怎樣的項目需要現場演示?此家代理機構為什么會被罰?
回答
現場演示適用于哪些項目?對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著概括性的規定,即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項目,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并在評審現場進行演示。
“具體而言,需要現場演示的項目大概有兩類。”山東某地財政局的工作人員介紹說,一種是規劃設計類項目,需要對初步規劃設計方案或初稿進行演示,如果直接采購最終成果和方案的話,就要對最終成果和方案進行演示。另一種是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含軟件開發),需要對系統架構、運行等情況進行演示。
“其實,無論是貨物、服務類項目,還是工程類項目,都有可能需要現場演示,具體還要看項目需求。”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專家陳志仁補充道,比如,需要組裝看效果的電子產品,軟件開發等服務項目,工程設計項目等。
此外,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項目是否適用于現場演示,除了要根據采購標的和需求,還需要考慮采購方式。
陳志仁告訴記者,對于公開招標項目,在采購文件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供應商不得擅自增加演示環節,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有權阻止。因為,如果不制止的話,會對其他沒有準備現場演示的供應商造成不公。對于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項目,在采購文件沒有約定現場演示的情況下,供應商可以提出現場演示。這也是實踐中的普遍做法。
在一些從業者看來,現場演示可能更有利于采購需求的實現。北京一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卻不這么認為,他告訴記者,現場演示有許多要注意的事項。
該名負責人繼續說明道:“要注意不能以演示為由提前讓供應商開始實施采購項目。比如,在一些信息化采購項目中,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演示環節就要求供應商提供設計原圖、操作流程等,這其實是變相增設門檻。因此,不建議在定制信息化軟件項目中進行現場演示。”
對于問題中的情形,有受訪對象猜測認為,可能是采購文件明確要求進行現場演示,并給予了相應分值。此時,如果代理機構禁止供應商現場演示,供應商會因此失分,進而提起投訴。這種情況下,財政部門判定投訴事項成立是正確的。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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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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