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投標可以不提供“四表一注”嗎
【實務探討】
小微企業投標可以不提供“四表一注”嗎
■ 丁哲
案情回放
某采購單位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某項貨物,于2022年1月29日發布政府采購公告, 2月10日開標(1月31日至2月6日為春節假期)。開標當日,共有5家供應商投標。競爭性談判小組在審查各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時,發現A公司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只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附注,沒有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供應商需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2020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法人須含“四表一注”)的要求,遂判定A公司的投標為無效投標,作廢標處理。A公司不服此判定,以公司為小微企業,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提供“三表一注”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九章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是“符合資格性審查的”為由,于2月11日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2月18日,代理機構對質疑做出答復。A公司對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2月25日就此項目向當地財政部門投訴。
《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
本案中,A公司在質疑書和投訴書中不止一次地提到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是財政部在2011年10月18日發布的,旨在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的一部規章,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本案中,A公司持論的主要依據是該準則第九章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那么,《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九章第七十九條是如何表述的呢?不妨將原文摘錄如下:“財務報表,是指對小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附注。”由原文可知,該條只是對小企業的財務報表作了最低的數量要求,即小企業財務報表至少要包括有“三表一注”,除此并沒有規定小企業不可以有其他反映本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如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同時,在本案中,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企業提供的是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2020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法人須含“四表一注”),也就是說, A公司內部的財務報表,無論其是“三表一注”還是“四表一注”,都與本項目無關,也不會因此影響到社會中介機構為其出具含有“四表一注”的財務審計報告。因此,A公司在投訴書中辯稱的“因為我司是小微企業,沒有審計過的權益表,企業性質不一樣”,缺少法律及事實依據。
政府采購法律有關規定
關于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需“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此具體化為財務狀況報告。有關釋義對財務狀況報告的界定是“依法作出的財務會計狀況報告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供應商是法人的,應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附注”。可見,本案中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供應商提供經審計的含有“四表一注”的財務報告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規定。
由上述分析可見,本案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爭議的焦點,其實是小微企業“三表一注”的法律適用問題。A公司持論的依據是《小企業會計準則》,但該準則所規范的,是小企業內部的會計核算,與政府采購活動無關。政府采購活動屬于企業的外部行為,它所遵循的,是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因此,本案中, A公司與招標代理機構就供應商資格條件方面的爭論,其是非曲直,自然要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依據來進行評判。最終,當地財政部門對A公司的投訴,作出了“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的處理。
(作者單位: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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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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