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鎖“較大數額罰款” 營商環境再邁新步伐
優化營商環境實例展播
解鎖“較大數額罰款” 營商環境再邁新步伐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從今年2月8日起,困擾著供應商的“較大數額罰款”的判定問題終于有了明確、統一的標準:政府采購領域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
多年來,由于各地評判尺度不一,導致同樣數額的罰款在不同地方卻面臨著不同的境遇,這不僅使得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受阻,而且也擾亂了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對此,財政部直擊實踐痛點,研究制定了“較大數額罰款”的全國統一標準。《財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較大數額罰款標準高于200萬元的,從其規定。
可以說,這一認定為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注入了“新動能”。
統一標準,回答“實踐之問”
為政府采購領域的“較大數額罰款”認定問題“溯源”,首先要提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一條規定,即“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這條規定在明確了“重大違法記錄的范圍”這一問題的同時,又衍生出了一個新問題,即多大數額才屬于“較大數額”?
此前,對于“較大數額罰款”的判定,財政部門一直是參照行政處罰法,根據聽證標準來認定的。但供應商反映各地聽證標準不一,法治環境差異較大,特別是在金融、會計等領域罰款金額較大,對受罰企業實施“禁賽”影響較大,尺度過嚴。如,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聽證標準分別為3萬元、5萬元和0.5萬元。另外,不同的行政監管領域,也有著不同的標準,比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為3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則規定為300萬元。
標準不一,差異較大,這不僅讓供應商叫苦連天,而且也讓執法人員“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在政府采購法中的‘較大數額罰款’是對重大違法失信行為人進行聯合懲戒的措施,是對市場主體權利的限制,而在聽證程序中‘較大數額罰款’是一種法律救濟權利的程序認定標準,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者性質、目的及邏輯路徑都不同。”有關專家表示。
“較大數額罰款”標準不一問題引起了財政部國庫司的高度重視,針對這一實務問題,財政部國庫司開展了專題研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上述《意見》,最終決定將這一判定標準定為200萬元。
落地見效,激發市場活力
《意見》落地后,給企業送去的是實實在在的政策“紅包”。
以往,記者常常聽到這樣的案例:A、B兩家供應商分別在兩個不同城市被罰款了2萬元,由于兩地對“較大數額罰款”的判定標準不同,結果A背上了重大違法記錄的“罪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處處碰壁,但B卻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在各地政府采購市場“暢通無阻”。為此,A四處喊冤,卻無濟于事。由此引發的質疑投訴不在少數。
類似這種情形已被《意見》一掃而空。200萬元的統一標準打通了不同地方、不同系統之間的“差別待遇”,使得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途徑更加暢通,社會效益顯而易見。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中表示,在傳統的認定標準下,部分企業因受幾十萬元甚至幾萬元的罰款而無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喪失了獲得幾百萬元、幾千萬元政府采購合同的機會,這不僅有違過罰相當原則,而且嚴重限制了政府采購市場本身的公平競爭性。“《意見》的實施將提高政府采購的競爭性與公平性,優化營商環境,助推政府采購的高質量發展。《意見》的實施將顯著增強市場主體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和活力,擴大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作用空間,進而提升政府采購對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導向功效。”成協中說。
一經發布,業界好評如潮
《意見》一經出臺便贏得了一片掌聲。浙江省財政廳條法處處長張旭東表示,《意見》針對實務弊端,讓較大數額罰款認定與聽證標準脫鉤,解決了原掛鉤體制下標準不一、小額罰款被認定重大違法記錄等問題,從制度上維護了法治精神,優化了營商環境,體現了財政部作為最高級別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擔當和作為。
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處長梅月華對此更是深有感受,他說,落實較大數額罰款新規,對北京市政府采購工作形成了兩大利好:執法效率提高了,市場活力增強了。
“財政部此次明確的200萬元以上這一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普遍高于北京各部門的標準,這有利于北京市更多市場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優化營商環境,增強市場活力。”梅月華說。
實踐出真知。成協中也表示:“財政部門主動擔當,積極作為,明確政府采購領域的‘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標準,降低了政府采購市場準入門檻,對推動營商環境優化,助推政府采購的高質量發展有重要意義,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政府采購領域的生動實踐。”
這正是治理體系一小步,營商環境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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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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