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承接方為中小企業,可以享受政策優惠嗎
【有問有答】
最終承接方為中小企業,可以享受政策優惠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在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中,投標供應商是大型企業,最后承接服務的是中小企業,那投標供應商可以享受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優惠嗎?
回答
看到這則詢問時,受訪專家一致表示,該問題不夠明確,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大型投標供應商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在該情況下,可以給予投標供應商中小企業的政策優惠。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汪濤說:“大中小企業組成的聯合體,還要看中小企業承擔的合同份額,從而決定是否給予加分價格扣除等政策優惠。”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2%—3%的扣除。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1%—2%作為其價格分。
第二種情況是大型投標供應商事前將項目分包給中小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投標供應商也是可以享受政策優惠的,優惠力度與第一種情況相同,即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 30%以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2%—3%的扣除,工程項目為1%—2%的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
北京一代理機構的負責人提醒道:“采購人需要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允許分包’事項,大型企業不能中標后再和采購人商量分包給中小企業,更不能擅自直接分包給中小企業。”
該名負責人的提示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五條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即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此外,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法務負責人彭時明認為,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合同授予階段,即給予中小企業更優惠的競爭條件和更多的合同授予機會,對中小企業的認定也在這個階段實現。大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中小企業,是扶持中小企業優惠政策的一個具體體現,大型企業有落實扶持政策的義務。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八條 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預留份額通過下列措施進行: (一)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二)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三)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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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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