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貸款采購的性質之爭
【實務探討】
學校貸款采購的性質之爭
■ 本報記者 張舒慧某市小學從當地銀行取得貸款5000萬元,用于加快該校各項事業建設,當地財政部門以重大采購事項為由及時介入了此事。但是,該學校認為,銀行貸款不是財政性資金,故而其使用銀行貸款實施的各項建設項目,可自行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監管的范圍。
上述情形的爭議點在于學校貸款采購是否應該實行政府采購。對此,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該事件應分情況討論。
若該校是公立學校,則應實行政府采購。
案例中,該學校認為銀行貸款并非財政性資金。然而,“事實上,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教育部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馬建斌表示。
現在矛盾的焦點就指向了該校還款資金是否為財政性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因此,判斷資金性質是否屬于財政性資金,關鍵不在于資金是否屬于財政撥款、單位自籌、自營收入等,而在于資金是否納入預算管理。
考慮到該校屬于公立學校,而公立學校是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也就是說,事業單位任何形式的收入、支出都應納入單位預算,屬于財政性資金。
“雖然銀行貸款屬于借貸性質,但是公立學校貸款后,用于還款的資金屬于財政性資金。實際上,該校是現期貸款使用了遠期的財政性資金。歸根到底,該校還是在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各項采購活動?!蹦硺I內人士表示。
對于其他私立學校而言,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從采購主體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的規定,私立學校(也就是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由定義可知,一般情況下,私立學校使用的是非財政性資金采購,可不實行政府采購。
但是,對于私立學校而言,資金來源并非完全單一由社會組織或個人出資,同時,不排除國有資產的注入。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可見,從采購資金來說,私立學校有可能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活動?!秾嵤l例》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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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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