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優化延續性服務項目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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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優化延續性服務項目采購
自治區財政廳發布通知強調,采購人對延續性服務項目界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主體責任
本報訊 記者昝妍 通訊員舒心報道 寧夏財政廳日前發文,明確了政府采購延續性服務項目的界定標準和采購流程。同時還規定,采購人對延續性服務項目界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主體責任;對界定為延續性服務項目的,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采用延續性采購方式。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延續性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政府采購延續性服務項目是指,服務內容、數量及標準等采購需求相對固定,以及當前服務對前期的基礎性工作依賴程度較高,延續性強,且合同價格在合同存續期間上下浮動不超過10%的服務類項目,如,物業管理服務、信息化運維服務、法律咨詢服務等。
《通知》規定,對于服務項目年度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延續性采購導致延續期限的總預算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可以不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根據項目特點依法自行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無需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相應財政部門的批準。
《通知》還明晰了延續性服務項目的采購意向、采購計劃、采購文件及公告、采購合同、資金支付等具體采購流程。其中要求,采購人在公開延續性服務項目的采購意向時,除了要公開延續期限、延續期限的總預算,還要在“備注欄”中注明每個延續期限的預算金額。采購人應當對延續性服務項目的采購延續期限及每個延續期限的預算金額在采購文件和公告中進行明確。在年度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一次采購簽訂不超過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通過一年一續簽方式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期限總長不得超過3年)。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約定續簽的條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潛在供應商。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在寧夏政府采購網公告。總履行期限屆滿后,采購人應當重新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不得與原中標(成交)供應商直接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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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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