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發布采購人工作“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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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發布采購人工作“新指南”
修訂后的《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規程》進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意向公開、合同管理、資金支付、爭議處理等10個主要環節的規定,建立了以需求為引領的全流程采購管理制度
本報訊 記者馬金眈 通訊員陳靜報道 湖北省財政廳日前印發修訂后的《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明確在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需求管理等關鍵環節,擰緊采購人責任“螺絲”,更好地實現政府采購政策和績效目標。
新版《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規程》對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需求管理、意向公開、計劃管理、合同管理、資金支付、信息發布、爭議處理、監督管理、檔案管理等10個主要環節作出了規定,從源頭上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強調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健全政府采購計劃管理,完善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資金支付及信息發布,明確政府采購爭議處理,強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
在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環節,記者發現,《規程》新增了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各項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其中強調,采購人應當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結合上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及本年度采購需求、支出標準、市場價格等情況科學編制采購預算,通過將預留采購份額嵌入預算編制一體化系統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鄉村產業振興、中小企業發展等各項政府采購政策。
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環節,《規程》明確,從中小企業采購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人應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25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在強化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方面,《規程》明確了采購需求定位、編制主體、編制依據、編制方法等,包括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預算、采購政策以及市場調查情況等,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合規、完整、明確、規范;采購人可以通過問卷調查、網上查詢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咨詢論證等。《規程》還提出,采購人應將采購需求管理作為政府采購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做好風險分類和風險預判,完善應對措施和應對方案,減少和規避風險,全面落實績效管理要求。
《規程》對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的規定也進行了完善,其中新增了不得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加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部門集中采購設置原則、劃分采購包與分包履行合同項目的實施原則及要求、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遵循的基本原則、緊急采購的適用情形及要求等內容。《規程》還強調,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可不適用政府采購法關于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但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采購人不得因緊急采購排除競爭。
記者發現,《規程》還新增了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爭議處理的章節。其中,在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方面,《規程》要求采購人根據編制的采購計劃,及時發布采購意向公告,公開時間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在政府采購爭議處理方面,《規程》明確采購人是政府采購質疑答復的法定責任人,要按照規定的時限答復質疑,必要時,可以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3名專家對質疑內容進行審核,依據專家意見進行答復,并且采購人要配合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說明。
此外,在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監督管理等環節,《規程》還明確了“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合同定價方式;完善了合同履行、合同變更或解除、履約驗收等相關規定;提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新增“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新增“對采購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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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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