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收補助地方資金增加支出范圍
車輛購置稅收補助地方資金增加支出范圍
本報訊 記者吳敏報道 近日,財政部印發《關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在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支出范圍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等項目。
《補充通知》明確,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進出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該項支出按項目法分配,其中:對于重要港區公共基礎設施,東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工程費用的50%、60%補助;對于其他港區公共基礎設施,東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工程費用的30%、40%補助。福建、廣東兩省原中央蘇區縣,海南省執行西部地區標準。2020年12月31日前交通運輸部已出具項目資金意見函的“十三五”規劃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延續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后繼續按照項目資金意見函核定的補助標準執行。
《補充通知》在重要內河水運支出方面增加了內河航道應急搶通支出。內河航道應急搶通支出是指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內河高等級航道(不含長江干線)和落實國家戰略需要的其他重要航道及其通航建筑物、航標等設施,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災難、重大特殊任務等突發事件造成損壞、阻塞等所發生的應急搶修保通保安全工作支出。該項支出按項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補助方式。西江航運干線航道、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等屬于中央財政事權的應急搶通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核定實際支出的100%給予補助;其他內河高等級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屬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的應急搶通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核定實際支出的50%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應急性的航道維護測量、疏浚、清障、航標調整維修更換、航道站場搶修、整治建筑物搶修、通航建筑物水工結構及其設備設施搶修、通航建筑物閘室及引航道清淤等業務工作,不得用于人員、辦公經費。
《補充通知》還明確了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建設項目支出范圍,包括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國境、國際通航河流航道建設,航道維護裝備和海事裝備設施等建設和購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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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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