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錯過的競爭性談判
【“文”有靈犀】
不容錯過的競爭性談判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上文作者談到了競爭性談判常常在實踐中被“忽視”,并分析了原因。看到此處,想必很多讀者已經回憶起了此前我報刊發的《核酸檢測造假豈能“甩鍋”給競爭性談判》吧?這篇報道很好地解決了競爭性談判使用的問題。
其實,競爭性談判這種采購方式有很多獨特的優勢,只要適用正確,就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核酸檢測造假豈能“甩鍋”給競爭性談判》一文中就提到,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調整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條件以及合同條款,從而選擇出物有所值的產品或服務。而且,競爭性談判時限短(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遠遠小于公開招標規定的20日),非常適用于緊急采購項目。
該文還提到,靈活便捷并不等于簡單隨便。相反,競爭性談判要遵循嚴格的程序,這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中有明確規定。首先,采購人要進行需求調查,編制采購文件,發布競爭性談判公告;其次,供應商要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響應文件;再其次,談判小組根據供需情況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供應商可進行多輪報價;最后,談判小組從滿足需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此外,待采購人確認后,還要發布成交公告,做履約驗收工作。同時,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也設計了良好的公開公平競爭機制。競爭性談判一般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為3家,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兩家。而且相關文件提供了3條邀請供應商參與談判的途徑:一是發布競爭性談判公告,這可以從中國政府采購網或者各地方政府采購分網上查到。二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增加了供應商選取的公平性。三是由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在第三種情況下,為了限制采購人的權限,還規定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能超過50%。
林林總總,競爭性談判的優勢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快,采購人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采購;靈活,談判小組可以在談判中改變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和商務條件以及合同條款;競爭范圍可控,采購人可以自行推薦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評審不過于復雜,采用符合采購需求價格最低成交的方法,易操作,爭議少;適用范圍廣,工程、貨物、服務等各類項目都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其實,競爭性談判的使用情況并不是很糟糕,其依然是一種備受歡迎的采購方式,只是迫于種種原因,就像上文作者所述,大家不敢采用、不懂得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罷了。
面對競爭性談判這位“優等生”,在合適的情形下,可是不容錯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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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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