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規(guī)范限額以下項目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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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規(guī)范限額以下項目采購
本報訊 記者昝妍 通訊員舒心報道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財政廳日前印發(fā)通知,明確從范圍界定、主體責任、爭議處理三方面規(guī)范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項目的采購。其中強調(diào),各級財政部門不再受理處理限額標準以下項目爭議事項。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財政廳關于規(guī)范采購新限額標準以下項目采購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diào),各預算單位應對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項目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采購需求和采購結(jié)果負責。此外,各預算單位可根據(jù)項目預算金額、項目性質(zhì)、重要程度等因素,創(chuàng)設簡易詢價、綜合評比等多種方式開展采購活動等。對于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項目,各預算單位既可選擇在政府采購網(wǎng)上商城采購,也可自行選擇其他采購渠道。
《通知》還規(guī)定,各預算單位對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項目質(zhì)疑、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和處理應承擔主體責任。市場主體認為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項目的采購活動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應向各預算單位反饋,各預算單位應依法、及時、準確地做好爭議事項處理,切實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項目是指,各預算單位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采購預算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此類項目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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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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