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蘇租購新能源公車將有“指南”
新疆阿克蘇租購新能源公車將有“指南”
■ 租賃車輛必須為新能源車,新購置車輛原則上為新能源車
■ 當年購置新能源車比例不低于80%
■ 將新能源車租賃管理和推廣應用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本報訊 記者張明柳報道 今后,阿克蘇地區公車租、購新能源汽車將有章可循。近日,新疆阿克蘇地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發布公告就《阿克蘇地區黨政機關租賃及購置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意見稿旨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租賃和購置新能源汽車管理,加快推進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為此,意見稿明確了三大目標,一是新能源汽車租賃購買規模逐年擴大。各縣(市)及地直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購置車輛的,要按照當年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80%,以后逐年提高。二是配套基礎設施逐步完備。按照“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建成與使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三是運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日常使用、處置等配套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責任明確、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
意見稿明確了租賃及購置實施范圍:租賃機構實施范圍為地區現有公務用車不能滿足公務需要,有空余公務用車編制的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購置機構實施范圍為地區現有公務用車不能滿足公務需要,有空余執法執勤車輛或特種專業技術車輛編制且有合理車輛購置經費來源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車型范圍上,意見稿明確租賃車輛必須為新能源汽車,新增購置車輛原則上必須為新能源汽車,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應當選用純電動汽車。高寒地區可選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確因車輛條件限制等因素無新能源車輛替代的,需經地區行署同意,地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審批后,方可購置燃油型車輛。
租賃及購置車輛標準方面,意見稿明確,行政事業單位租賃及購置新能源汽車標準不得高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的配備標準:租賃新能源轎車的,價格應當控制在18萬元以內;租賃新能源SUV車型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的,車輛價格應當控制在25萬元以內,并經地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嚴格審批后方可執行。購置新能源執法執勤車或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參照《阿克蘇地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為了更好地發揮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的示范作用,意見稿還明確了具體的保障措施,包括強化評價考核,各縣(市)及地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租賃及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審核及審批、監督指導,將新能源汽車租賃管理和推廣應用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和年度公務用車巡檢考核;強化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時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維護等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核定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在確保“三公”經費只減不增的前提下,車輛租賃費用及車載智能終端使用費用等相關支出在單位公用經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中列支;加強示范引領,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要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黨政機關及公共機構對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背后所代表的節能環保、改善環境等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發揮黨政機關及公共機構示范引導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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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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