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項目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
【有問有答】
何種項目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某地一車輛保險和維修服務的框架協議采購項目發布了征集公告,并明示在第一階段采用質量優先法進行評審。該公告發布后,有業內人士提問道:“什么樣的框架協議采購項目第一階段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這個項目采用的評審方法合乎規定嗎?”
回答
其實,關于什么類型的項目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的問題,《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早已給出了明確的答復,即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以及對質量有特別要求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其他項目應當采用價格優先法。
比如,在北京市剛剛完成的法律援助服務的框架協議采購項目中,由于《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對法律援助的律師咨詢服務有著明確的補貼規定,該項目就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
那么,問題中提到的車輛保險和維修服務框架協議采購項目能否采用質量優先法?某地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人員認為,此類項目沒有政府指導價,也并無特殊要求,按照110號令的規定,不應當采用質量優先法。
可該項目為何“固執”地采用了質量優先法?記者向負責該項目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了咨詢,并得到了這樣的回答:在車輛保險和維修服務市場中,不同供應商的服務質量差異是比較大的,如果單獨“拼價格”,質量可能得不到保障,這也是為了保障車輛駕駛安全。同時,當地還沿用了較早以前的車輛維修工時定額收費標準,如果單價報得很低,但延長維修工時,即使采用了價格優先法,實踐效果也不佳。盡管集中采購機構結合110號令的規定對采購人進行了提示,采購人出于安全考慮,堅持以實際出發,最終選擇了質量優先法。
究竟是該“刻板”執行110號令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還是更多從實際的角度來考量,采訪中,記者并沒有找到更好的答案。不過有業內人士反問道:“是否可以考慮把車輛保險和維修服務項目放到‘網上商城’,或者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呢?”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
第二十五條?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價格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按照響應報價從低到高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質量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進行質量綜合評分,按照質量評分從高到低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貨物項目質量因素包括采購標的的技術水平、產品配置、售后服務等,服務項目質量因素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水平、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服務經驗等。質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標應當劃分等次,作為評分項;質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標可以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
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以及對質量有特別要求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其他項目應當采用價格優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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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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