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平板電腦與分班掛鉤”背后的采購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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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平板電腦與分班掛鉤”背后的采購亂象
■ 張澤明
近期,某地中學以學生是否購買平板電腦作為入學分班依據,要求14個智慧班的719名學生按照5800元/套標準購買平板電腦、配套設備及資源服務。在接到國辦督查室轉辦的問題線索后,該地組織調查,認定上述行為違反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教財〔2020〕5號)中“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件或資料”和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引導規范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展的意見》(教技函〔2019〕55號)中“作為教學、管理工具要求統一使用的教育移動應用,不得向學生及家長收取任何費用”的規定,責令學校退還收費、取消分班,將平板電腦、配套設備及教學資源收回供統一教學使用。學生的合法權益最終在國辦督查室的轉辦下得到了保護。
然而這已不是媒體第一次曝光此類問題了。在學校強制學生購置平板電腦過程中,基層的監督機制是否得以有效運行呢?
筆者以為,出現類似違規情況的原因,不僅在于學校違反了教育部門的相關規范,也在于學校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采購教學器具責任轉嫁到學生身上,從而逃避了一系列政府采購監管。乍一看,此次事件是學生付費,平板電腦也歸屬學生自有,和政府采購似乎沒什么關系。但我們注意到,學校違規行為被糾正后,學生的平板電腦并不是直接退還供應商,而是由學校統一回收用于教學。如果學生與供應商是單純的買賣合同關系,那么因強迫交易違背當事人意愿達成的合同就無效,學生退貨無可厚非。但設備最終由學校進行回收,已多少暴露了學校在本次平板電腦采購中應承擔卻努力逃避的采購人責任。
用于教學的器具采購,學校顯然應是采購的主體,采購資金也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范疇。此次事件中,購買設備及配套服務的總額已有244.46萬元,已超過當地分散采購限額,加之平板電腦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中“便攜式電腦”產品,對照政府采購法,公立中學采購平板電腦屬于政府采購范疇,要履行相應的政府采購程序。
學校將學生購買的平板電腦收回,能改變平板電腦采購屬于政府采購的本質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第七條、第十七條,此次學校對學生的收費應納入事業單位收入預算管理。簡言之,即便學校此次購買平板電腦未使用財政撥款,資金性質也屬于財政性資金,項目采購應屬于政府采購,應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筆者查閱涉事中學公開的2022年部門預算編制說明,其2022年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05.6萬元,共涉及采購項目25個,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105.6萬元、政府采購服務與工程預算均為零。那么,顯然此次平板電腦采購不在采購預算之中,學校沒有履行政府采購程序,供應商的產生不具備競爭性。
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學校采購平板電腦,財政資金不予保障,那么,學校就應當慎重權衡采購平板電腦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學校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在沒有財政資金保障的情況下,貿然采取向學生收費的方式啟動采購,不但違反了教育部相關規定,也有逃避政府采購的嫌疑。
學校采購平板電腦類產品,應監督好采購關鍵環節
學校將平板電腦類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程序,并不代表可以高枕無憂。近年來,學校采購平板惹爭議的報道并不鮮見。想要達成一次圓滿的項目采購,學校還應該關注若干個采購關鍵點,做好自我監督。
一是高度重視政府采購預算公開制度。由于學校的教學任務計劃性較強,因此,采購的內容與時間規律性較強,這也為學校做實做細政府采購預算提供了有利條件。學校要堅持無預算不采購,預先規劃好項目資金的申請與使用,嚴格預算管理,執行好內控制度,破除不按預算采購的“路徑依賴”。
二是高度重視政府采購意向的公開。目前各地普遍開展了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教學工作的規律性為學校及時發布采購意向提供了保障。學校應有效利用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程序,最大限度吸引潛在供應商,為正式采購時充分競爭提供前期制度支撐。
三是高度重視采購需求的管理。學校應當不折不扣執行好財政部《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對于平板電腦類通用產品,要著重了解局部市場供給和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對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通盤考慮,結合好教學實際,合理設定并明確實現采購的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對于政府采購政策性規定不能搞變通。例如,在學校采購平板電腦時,為完成教學任務可能要附帶采購無線接入設備,采購人要嚴格按照財政部等三部門《關于印發無線局域網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5〕366號)規定,落實推行無線局域網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優先采購最新版“無線局域網認證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內的產品。
四是高度重視采購計劃的落實。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采購人應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其中就包括了履約驗收方案與風險管控措施。采購人不僅要在履約驗收中“瞪大眼睛”,采取自驗或者聘請專家乃至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方式進行履約驗收,確保供應商供貨質量,也要在合同中明確風險處置條款。比如,由于供應商的原因,造成采購人重大損失,應根據合同的規定彌補損失乃至最終取消合同。
五是毫不松懈做好信息公開與績效考核。學校的大多數采購幾乎都與學生利益息息相關,學生作為受益者、使用者的地位應得到尊重。在績效自評中,學校應重視學生對采購項目的反饋意見。此外,學校也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構建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采購公開程度,讓學生用得放心,爭取學生與家長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教育信息化采購亂象頻發,應加大政府采購協同監管力度
在教育信息化建設浪潮中,部分違規行為也較為突出。近年來,以是否購買平板作為分班依據并向學生違規收費的事件,被曝光、通報的已有數起。
今年5月,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了5起學校以教育信息化為名違規收費典型問題查處情況,其中就有2起屬于學校變相強制學生購買平板電腦違規收費。學校尤其是承擔基礎教育的公立學校中出現的教育信息化亂象也應引起監管部的高度重視。
以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是采購單位化整為零規避采購。如今,財政部門以及教育部門如何形成協同監管新合力,監管好學校,避免其通過亂收費方式規避政府采購,是亟須破解的新課題。
筆者注意到,目前,多地已出臺文件,明確規定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對學校政府采購的監管職責。從實踐看,已經有地方法院以機構“三定”方案中規定的上級部門對下級機構的監督權,來責令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履行必要的政府采購監管責任。因此,對學校采購信息化產品,不僅財政部門要履職盡責,教育主管部門也責無旁貸。
筆者認為,教育、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形成協同監管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不僅要看采購過程是否違規,還要看預算與支出是否符合規定;不僅要看采購人是否有化整為零規避政府采購,還要看是否存在轉嫁資金來源逃避政府采購等問題;不僅要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違規責任,也要追究其財務管理與政府采購違規責任,甚至要追究其行政或違法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保持對學校采購教育信息化產品的嚴格監管態勢,切實剎住學校亂收費以及違規采購的歪風。相關部門要真正做到守土有責,履行好行政監管主體責任。
嚴格監管也有助于采購人保持清醒。采購人應清醒地看到,網絡時代不能對“打擦邊球”抱有任何僥幸心理。以此次違規采購平板為例,涉事學校是一家在當地享有盛名的公立中學,2021年還入選了“全國文明校園先進學校”名單。然而學校的聲譽,卻因違規收費問題遭受損害,令人嗟嘆。
教育是百年大計,容不得半點含糊。“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文化傳統,讓教育信息化的違規行為引發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因此,以違規收費采購平板電腦事件為鑒,違規與守法究竟孰輕孰重,相信各級學校采購人心中應有一本算得清的明白賬。由此,構建以“學校自我監督,教育、財政等多部門協同監督”的教育采購監管機制也正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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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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