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工程“沾邊”的貨物采購遭遇法律適用難題
【實務探討】
和工程“沾邊”的貨物采購遭遇法律適用難題
■ 牛亞杰
筆者在受理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計劃備案時,遇到一個案例,涉及工程貨物采購的法律適用問題,現予以探討。
一個行政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通過招標方式新建老年公寓后,就電梯和呼叫系統采購向財政部門提交了項目實施計劃備案資料。該單位提交的資料顯示,電梯采購和呼叫系統采購類別均為工程,電梯預算為260萬元,呼叫系統預算為160萬元。通過進一步與采購單位備案人員了解,該老年公寓現已初步建成,原進行施工招標時未包括電梯和呼叫系統。
筆者在受理備案時,對于電梯和呼叫系統均按工程類別進行備案提出了質疑。由于老年公寓已經初步建成,現對電梯和呼叫系統進行單獨采購,雖然需要安裝,但電梯和呼叫系統硬件的采購是項目的核心,資金比例很大,其安裝屬于貨物采購的附加服務,因此,兩項采購均按貨物類型進行備案比較合適。
后又與采購人進一步探討兩宗貨物采購適用的采購方式,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采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在本案例中,老年公寓屬于新建項目,電梯屬于構成工程不可分割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屬于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且電梯采購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金額(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應當采用招標的采購方式。老年公寓的呼叫系統,主要為便于老人溝通管理,不是實現工程基本功能的設備,且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可以采用招標以外的方式進行采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在本案例中,電梯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采購,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呼叫系統通過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作者單位:陜西省岐山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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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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