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發布《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不良行為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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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發布《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不良行為清單》
本報訊 近日,云南省財政廳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結合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跟蹤指導和日常監管情況,梳理了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常見的營商環境問題,并發布《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不良行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以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清單》列出了16項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不良行為,具體包括:要求供應商提供年度財務報告或者一定時限的繳納社保、納稅證明,不對新成立企業、免稅免繳納企業等做出特別說明,變相限制新成立企業;要求供應商在本省、本地設立分支機構,在投標(響應)時具有本地服務機構、固定辦公地點,規定在同質同價條件下優先使用本地、本省產品(服務);要求提供特定金額的業績;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證明材料、查詢截圖;對中小企業的價格扣除比例不足政策規定的下限;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公證費、貨物服務項目的質量保證金、電子交易的采購文件費;收取保證金僅支持轉賬方式,不支持其他非現金方式;要求供應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行賄犯罪記錄、提供信用查詢記錄截圖;在電子交易中設置額外的報名環節,將現場遞交刻錄投標文件的光盤作為實質性條件;采購信息不按照《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2020年版)》填寫,而是以“詳見”附件、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代替;采購信息不公布采購人聯系方式,而是以采購代理機構聯系方式代替;采購需求公告不具體;采購結果公告不詳細公告主要標的信息,不規范公告代理服務費及其收費標準,不準確填寫采購日期,不公告采購文件或者對采購文件設置密碼;不在法定時限內進行合同公告、備案;采購合同內容與合同公告、采購文件不一致;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合同款項。
云南省財政廳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開展采購活動時,應注意避免清單所列的情形;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中,要將《清單》所列情況作為重點監督檢查內容。
據了解,《清單》將不定期更新。
(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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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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