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框架協議采購細則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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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框架協議采購細則來了
本報訊 記者昝妍 通訊員舒心報道 日前,寧夏財政廳聯合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從適用范圍、政策落實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實施要求。
根據《細則》規定,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包括: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稅務、財務、技術、會計、審計、績效評價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政策落實,《細則》指出,框架協議采購應當落實綠色采購政策、本國產品政策以及中小企業政策。對實施強制采購或者執行強制性綠色采購標準的品目,應當將符合綠色采購政策作為實質性要求,對實施優先采購或者執行推薦性綠色采購標準的品目,應當在評審時對相關供應商給予評審優惠。對檢測、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確需采購進口的,應當在框架協議采購方案、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中予以明確,可以不限制進口產品入圍,未予明確的,進口產品不得入圍。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框架協議采購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征集人應當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且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2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業分包(項目主體不可分包)的,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征集人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4%—6%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成交供應商為中小企業的,可以憑借成交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向參與政府采購合同信用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據悉,《細則》的出臺是寧夏財政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結合寧夏實際情況,并多次征求寧夏財政廳各處室、自治區區本級各預算單位、各級財政部門、利益相關方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經多輪修改而形成的。《細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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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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