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服貿會:怎樣讓方案“服”出精彩
【實務探討】
2022服貿會:怎樣讓方案“服”出精彩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前不久,2022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在京落下帷幕。在本屆服貿會上,記者發現,很多來自北京的展臺以及服貿會的綜合保障服務都出自政府采購之手。
比如,“服貿會中醫藥專題活動”通過競爭性磋商選定供應商為其提供場地、設備、人員等服務;“服貿會北京新視聽展”采購項目希望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選擇一家供應商為其貫通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貫通內容生產和科技創新,搭建8K超高清視頻產業發展、智慧廣電建設成就、數字經濟視聽消費等主要視聽領域特色專題展區,展示視聽領域內容創作生產、科技創新服務、裝備制造研發、服務能力承載和應用場景體驗,全景呈現北京視聽領域全產業鏈發展成果;“2022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綜合保障項目”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分包招標了幾家供應商,全力保障服貿會的順利舉行……
和服貿會的名字一樣,這些政府采購項目都屬于服務類采購。打開這些項目的采購文件,記者發現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將方案列為了評審因素,而且,分值比重不低。
在“服貿會北京新視聽展”采購項目中,服務方案占了60分。其中,項目分析占7分,即充分理解用戶采購內容,結合行業經驗,分析本項目重點難點,提出應對措施及合理化建議;設計與搭建方案占10分,即設計創意突出本項目主題特色,展區布局及區域劃分科學、合理、美觀,設計水平高,能提供有效的設計效果圖紙,完全滿足本項目的設計與搭建要求,本項可得滿分;拓展服務方案占7分,即依據本項目服務需求,提供招展服務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具有國際性和行業典型性、代表性的企業參展洽談,提供較為充實且具有創新性的展品或服務等。另外,活動組織方案、宣傳推廣方案、服務保障方案、活動總結方案和保密方案分別占8分、7分、7分、7分、7分。
在“服貿會中醫藥專題活動”采購項目中,“供應商的整體服務方案及對磋商文件的響應程度等”評分占比高達70分,其又具體包括設計方案、搭建及管理方案、提供的質量保障措施、提供的宣傳及直播方案等。
在“2022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綜合保障項目(包一)”中,方案評審因素占10分,具體包括車輛配備方案和司機配備方案。
對于這些方案,根據采購文件要求,評審專家按照方案完整性、先進性、安全性、實用性、可靠性等進行打分。
“圈內人”都知道,服務類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同于貨物類項目,缺乏技術規格等標準性的參數,很難制定細化、量化的評審標準,這也是很多服務類采購項目的痛點。
那么,方案究竟能不能成為評審標準中的重要標尺,幫助采購人挑選到滿意、合格的供應商呢?
對此,北京匯誠金橋國際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綜合法務部經理韓駿認為,服務方案一般來源于采購需求,從各服務方案中能夠看出供應商對需求的理解,以及為滿足需求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在方案評審因素的具體設置中,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需要將服務方案與需求相對應,并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做到細化、量化。
其實,不僅僅是在上述采購項目中,很多服務類采購項目都熱衷于將服務方案列為評審因素。不過,也有部分觀點對此不予支持。
江西某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方案好比“紙上談兵”,項目實施方案體現了采購人的需求,如,需要怎樣的應急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如何實施、如何安裝,需要哪些服務,如果采購人沒有完整、清晰、準確、具體的采購需求,投標人只能憑自己的想法來寫方案,這樣的方案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另外,方案很難量化,評審專家也就很難作出準確的評審。
的確,評審標準應當細化、量化是法定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另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評審因素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服務的質量相關,無關的因素不得設定為評審因素;可以量化的指標才能設定為評審因素,不能量化的因素不宜設定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不應超出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設定評審因素。
“由于方案內容表達的是投標人的主觀想法和措施,很難達到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設定評審因素需量化的要求。”法務專家沈律師表示。
據了解,在實踐中,為了使服務方案可以量化,有些采購人在設定評分分值時,使用了“方案完整詳實得5分,方案較完整詳實得3分,方案不夠具體得1分”這樣的表述,結果導致很多投標方案出現了類似甚至雷同的情況,對于某些方案評審標準,很多投標人都能得滿分,這樣的評審因素失去了“裁判員”的功能,實踐意義大打折扣。
盡管業內對方案作為評審因素褒貶不一,但目前方案仍是解決服務類項目采購的重要評判手段。
未來,該怎樣提升服務類采購項目的滿意度,讓方案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對此,韓駿表示,還是要綜合運用各種評審因素。對于服務類項目,由于沒有現成的成品,所以重點考察的是供應商的履約能力和價格因素。
一般來講,在服務采購項目中,供應商履約能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公司規模。但是,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避免對供應商具有歧視性和傾向性,根據87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因此,公司規模類指標是不能放入評審因素的。
公司資質。在設置資質時,一般需要注意四點內容:一是不能設置國務院行政目錄中已經取消的項目;二是與履行合同實際相關;三是該資質的申請條件不能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等規模條件,變相對供應商實行歧視性和傾向性的差別待遇;四是滿足競爭性要求。
公司業績。設置業績時,一般不能要求合同金額等“內嵌”規模條件的因素。
服務方案。就目前情況來講,方案仍是服務類采購項目主要的評判因素,這就要求采購人要設置完整、清晰、明確的采購需求。在具體設置時,按照相關法規要求,盡量做到細化、量化。
保障團隊。服務類項目提供的是無形的產品,人員團隊的素質、能力、配置結構、數量等與服務質量密切相關。在具體設置時,可根據采購需求,對服務本項目的人員團隊提出要求,但需注意的是,不能以供應商的人員規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聊聊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九條規定,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對采購檔案資料的內容作出了要求,其中,文件資料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估算價值、采購文件、競標文件、評審標準、評審報告、定標文件、政府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其中,采購活動記錄也要包括評審標準。從《征求意見稿》的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評審標準的重要性。根據修法要求,希望未來業界能夠探討出更好的評判服務項目優劣的評審標準。如果讀者朋友對此有好的建議,歡迎您撰寫成文投至本報。
(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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