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收緊單一來源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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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收緊單一來源采購管理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財政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單一來源采購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全面收緊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執行程序、監管等要求,防止隨意采用和濫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營造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市場氛圍。
《通知》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各類適用情形的具體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并要求依法謹慎從嚴選擇適用情形。其中強調,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技術難度大不能作為單一來源采購的理由。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替代,能夠滿足相同或相似項目功能的技術需求目標,且不影響項目的質量和使用效率的,不得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在緊急情況下仍有多家供應商能夠提供貨物、服務、工程的,采購人不得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通知》還進一步細化了采購需求管理、論證公示、協商、履約驗收等單一來源采購各項程序的針對性要求。在采購需求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采購人應當遵循“無預算不采購、先采購后執行”的原則,不得以領導調整、工作重時間緊等為由先執行后補程序。對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競爭、供需環境、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場調查結論,不得簡單地以項目具有延續性、供應商熟悉該項目、供應商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等理由作為選擇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依據。
針對論證公示程序,《通知》指出,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且符合相關適用情形,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自行邀請3名以上(單數)熟悉采購項目相關行業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論證小組進行單一來源采購論證,并按照規定在浙江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邀請的專業人員不得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單位的工作人員。論證意見必須客觀、完整、明確,論證結果必須合理、充分,意見不明確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據不充分的,屬于無效意見。
關于協商程序,《通知》明確,采購人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對供應商提供的成本說明或者同類合同市場報價記錄進行審查,確保達成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并做好單一來源采購的協商情況記錄、結果公開、合同簽訂、檔案保存等管理工作。出現3類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理由,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這3類情形包括: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在履約驗收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采購人應健全采購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以優質優價采購結果和用戶反饋為導向,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內部監督,細化內部流程,確保采購績效實現。對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驗收,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程序,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公共服務項目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
除了嚴控適用情形和執行程序,對單一來源采購的監管也要“加碼”。《通知》提出,要強化主管預算單位的主體責任,從嚴把控單一來源采購審批,加強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監督檢查。主管預算單位要落實本級及下屬單位政府采購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在崗監督、離崗審查和項目責任追溯制度,加強政府采購內控管理,對于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項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方式開展集體決策,形成會議紀要或會議記錄。主管預算單位對本級及下屬單位單一來源采購情況,要定期開展自查,有關檢查情況做好存檔,檢查內容應當包括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市場調查是否充分、價格測算是否合理、供應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等。符合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擬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批或備案,提交的材料應做到法律情形適用、內控流程健全、論證依據充分、審查意見明確等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可以利用信息技術對單一來源項目情況進行分析,對擴大適用情形、內控制度不完善、未執行采購程序、以會議紀要代替采購流程、論證證據不充分、審查意見不明確等違規行為從嚴處理,視情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并抄送主管預算單位內部監督部門,防止隨意采用和濫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移交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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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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