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布政采違法違規行為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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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布政采違法違規行為清單
明確政府采購各方參加人常見的81項違法違規行為
本報訊 記者昝妍報道 內蒙古財政廳日前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常見違法違規行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監管部門等不同適用主體列明了81項常見違法違規行為,以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針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清單》在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制定采購需求、制定評審規則、評審過程、合同簽訂與履約等方面標識了60個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禁區”。如,禁止將供應商規模條件和股權結構等設置為資格條件、禁止不按規定開展需求調查、禁止不依法設定評審分值、禁止未按規定組織評審、禁止不依法履行合同或組織驗收等。
針對供應商,《清單》架起了11條行為“高壓線”。如,禁止其違法違規投訴、禁止其在監督檢查和行政裁決中提供虛假材料、禁止存在關聯關系的供應商參與一個項目等。
針對評審專家,《清單》對其在入庫、評審前、評審中、評審后4個環節不能踩的“雷區”同樣作出了詳細規定。如,禁止其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進入評審專家庫,禁止其參加開標活動,禁止其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并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禁止其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等。
針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清單》對未明確報財政部門備案的采購實施計劃具體內容、濫用職權、未對采購需求管理開展監督檢查、違規設置和考核集采機構、違規處理投訴、未及時按規定公開相關信息6個方面也拉起了“警戒線”。如,禁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禁止處理投訴時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禁止未及時完整公開投訴和監督檢查處理決定等。
據悉,《清單》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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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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