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修訂之我見
政府采購法修訂之我見
■ 宋軍
現行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在近20年的實踐中,我國政府采購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諸多不足。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變化,政府采購法亟待修訂以更好地為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保駕護航。為此,財政部啟動了政府采購法的修訂工作,于7月15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讀意見稿后,筆者認為,此稿還有以下內容有待完善。
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應突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筆者認為,在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中應該加入“促進經濟持續協調發展”內容,即“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和其他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促進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而關于“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筆者認為,這是一個目標和前提,因此不必在立法宗旨中闡明。
政府采購的定義有必要加入目錄范圍的限制。現行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采用的是“三個條件”進行界定,即采購人特性、采購資金性質和目錄范圍。只有同時達到了這“三個條件”的采購活動才是政府采購,故這“三個條件”是判斷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行為的標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見稿不僅將采購人的范圍擴大了,而且將采購資金的性質擴大到“其他國有資產”。也就是說,使用國有資產也可以進行政府采購,對應意見稿增加的“其他采購實體”。但同時,意見稿對政府采購的界定刪去了目錄范圍的限制。筆者建議,意見稿第二條定義部分修改為“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是否應包括內部控制內容值得討論。意見稿第四章是專門針對政府采購需求問題,強調需求管理,是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具體舉措,抓住了采購問題的關鍵。在需求管理中,意見稿增加了內部控制的內容。筆者建議,第四章明確什么是采購需求、采購需求的內容、如何編制或確定采購需求這三個問題即可,內部控制管理內容可在總則中強調,或者將第四章改為“政府采購內控管理與需求管理”,畢竟還有實施條例、部門規章來輔以細化。
關于“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建議改為“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和履約驗收”。意見稿第六章主要是“政府采購合同管理”,但也有履約驗收內容。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履約驗收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它是與采購需求相對應的,都是采購人履行職責的具體體現。因此,為了突出其重要性,筆者建議,將意見稿第六章改為“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和履約驗收”;同時,還應明確,當合同確定的驗收標準不明確、不詳細時,可補充加入“國家標準、采購文件要求、競標文件的承諾等”。
對于相關參加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應增加對相關個人的處罰。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些嚴重違法行為是受相關人員的指使或故意而為之,如,圍標串標、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多次惡意投訴、通過質疑投訴進行敲詐勒索等。如果只對法人組織進行處罰而不對具體責任人進行處罰,將難以有效遏制違法現象的發生。因此,筆者建議,對嚴重違法行為者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處罰,特別是處罰其禁止從業。
法律整體框架結構應按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流程進行。對于意見稿中的整體框架結構,筆者認為,有些規定不必獨立成章,還有些放在其他章節中會影響整體效果。因此,筆者建議,應按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流程進行規定,具體分章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政府采購參加人、第三章政府采購政策、第四章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第五章政府采購方式與基本程序、第六章政府采購爭議處理與救濟、第七章政府采購合同和履約驗收、第八章政府采購例外、第九章監督檢查、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可將采購意向公開、檔案管理、行業協會管理放在總則中;將緊急采購、軍事采購、保密采購等凡屬于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的采購,可單獨放在政府采購例外中。此外,在附則中應增加關于“相關部門與國際組織、多邊貿易協定、國家簽署的協議、協定都應該遵從本法”的規定。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政府采購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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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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