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食材配送類項目是否適用于框架協議
【各抒己見】
高校食材配送類項目是否適用于框架協議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問題
日前,某高校以預算900萬元/年采購豬肉(不含副產品)和食用油,進而試水框架協議。對此,有人提出疑問:豬肉(不含副產品)和食用油等食材配送類項目是否適用于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回答
針對上述問題,一方觀點認為,高校食材配送類項目不適用于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根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主要有四種:一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二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三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兩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四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顯然,食材配送類項目并不在110號令的適用范圍內。”四川某代理機構韓先生告訴記者。
另一方觀點則認為,此類項目選擇框架協議雖然不符合規定,但有其合理性。
“高校食材供應面臨著就餐群體龐大、履約風險高的現狀。若多家供應商供貨,高校可以在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時有預案有備份,也可以促進供應商競爭。”深圳市政府采購協會專家雷金輝表示。
“根據110號令規定,多頻次小額度的采購項目適用于框架協議采購。這里要把握一個重點,就是每次采購前采購標的是不確定的。如果有明確的采購標的,或能夠形成單一的采購需求,則不適用于框架協議采購。”江蘇省南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四級調研員崔達銓認為,對于高校食堂配送類采購,其每天用量并不確定,且額度也小,以此試水框架協議未嘗不可。
崔達銓強調,在框架協議第二階段,通過建立淘汰制度,可以提高監管有效性,防止高校食材供貨質量下降。同時,此類項目要注重量價關系,即量大價格低,量小價格高,但最高也要低于市場價的某個點。
“然而,若嚴格按照110號令適用情形的規定,高校食材配送類項目大概率要選擇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之類的采購方式。”雷金輝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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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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