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論證”之辨(上)
【實務探討】
“兩論證”之辨(上)
——關于招標文件論證和進口產品論證的思考
■ 歐雨祥
招標文件論證和進口產品論證都是政府采購項目前期需要進行論證的事項。但招標文件論證、進口產品論證又是兩個不同的論證項目,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是不同的。下面筆者就來談談兩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以及各自應遵循的法律法規規定。
兩者的相同點
兩者都是政府采購前期所要進行的工作。政府采購實施前,首先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網掛網公示。在掛網公示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會組織專家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社會影響大的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進行論證,以期使招標文件更加完備,不至于在招標文件公示時和評標過程中發生被質疑的情況。
采購進口產品,在招標文件掛網公示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必須依法組織本單位外專家(其中必有1名法律專家)進行論證,并報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監管機構審批,批復后招標文件才能掛網公示。
兩者的不同點
法定要求不同。招標文件論證不是政府采購必經的法定程序,是否進行招標文件論證完全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的特點確定。進口產品論證是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必須要經過的法定程序,實行審核管理,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人應當在專家論證后報批,獲得財政部門批準后,才能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發生環節不同。招標文件論證可以發生在政府采購前期,也會發生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如評標委員會評標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有問題,導致評標活動中止,暫停采購活動,等待重新對招標文件進行論證。進口產品論證只會發生在政府采購前期準備階段,不會發生在采購過程之中。
結果管理權限不同。招標文件前期的論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專家論證的建議修改完善招標文件即可,不需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審核批準,采購過程中發生的招標文件論證,則需要向財政部門報備。進口產品的專家論證結果必須要報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才能實施。
招標文件論證的具體內容
招標文件論證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政府采購前期的招標文件論證。包括編制招標文件的論證,招標文件掛網后遭到質疑時的論證。二是政府采購招標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有問題的論證。當某一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在接受評審過程中,招標文件被發現有問題,評標委員會中止評審,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論證,修訂完善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基于適用情形,招標文件論證有著具體的內容,筆者查閱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下。
首先,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的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標邀請;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文件的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標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擬簽訂的合同文本;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投標有效期;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另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采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對于審查不通過的,應當修改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內容并重新進行審查。關于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的內容,《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也都有規定。
最后,關于需求論證,《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也有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結合預算編制、相關可行性論證和需求調研情況對采購需求進行論證。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需求復雜的采購項目可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吸納社會力量參與采購需求編制及論證。
綜上,從招標文件的審查到需求論證,就是招標文件論證包括的具體內容。
(作者單位:湖南省永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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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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