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采購投訴談自由裁量權
【業內觀點】
從政府采購投訴談自由裁量權
■ 羅巍
自由裁量權貫穿行使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執法過程中,有利于提升行政執法的靈活性和準確度。各級財政部門作為負責政府采購監管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為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政府采購法賦予了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但是在自由裁量權的實際適用上,目前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處罰標準畸輕或畸重、少數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不同情況相同處理或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等,并由此造成自由裁量隨意性較大,削弱司法公信力,影響各主體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以及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本文試圖以政府采購投訴為切入點,探討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問題,以期為相關部門提供參考。
在政府采購項目進行過程中,無論是集中采購機構還是社會代理機構,難免會遇到供應商提出質疑。政府采購中的質疑和投訴,主要指對政府采購質疑的提出和答復、投訴的提起和處理,是政府采購法為供應商提供的一個專門申訴渠道。
是否提起質疑與投訴,是政府采購法賦予供應商的法定權利,而如何處理投訴,則是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法對監管部門處理投訴的程序和時限均作出了清晰規定,不能自由裁量: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當供應商就采購項目提出質疑后,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從收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復;如果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服,可向監管部門提起投訴。面對政府采購投訴的處理,監管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核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并告知相關當事人;涉及行政處罰的,還需依照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實施規范處理。
而對投訴事項的核實調查和責任認定,監管部門則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關系到采購人的采購需求能否及時得到滿足、其他參與供應商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維護、以質疑為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惡意質疑能否依法得到處罰。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在處理政府采購投訴的過程中,始終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依法行政。
首先,政府采購法條文可以更加規范和具體。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發布更多具有指導意義的投訴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指導基層;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對適用類目和處罰幅度予以明晰,避免相同案件出現懸殊結果。
其次,應進一步提高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在處理投訴時,監管部門應基于客觀事實和法律條規,有慎重的理性思考與衡量的思辨過程,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意識和廉潔自律意識,端正執法觀念,杜絕執法人員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憑主觀直覺、臆斷或私心雜念而作出自由裁量決定。
最后,應當排除投訴案件的不相關因素。在作投訴處理決定時,監管部門應全面分析和研判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排除供應商的行業地位、社會關系等非相關因素,公正裁決,不能同案異判,更不能異案同判。
綜上所述,自由裁量權是一把雙刃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在政府采購實踐中也并非對號入座這般簡單。監管部門如何做到既依法行政又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已成為當下政府采購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
(作者單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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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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