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采購人主體責任“三化”格局 讓采購人能負責、想負責、會負責
【業內觀點】
打破采購人主體責任“三化”格局
讓采購人能負責、想負責、會負責
■ 商明紅
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當事人之一,為依法依規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實現“物有所值”采購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過程中,采購人的主體地位不明、主體責任不清、履職措施不嚴等現象依然突出。筆者認為,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落實“誰采購、誰負責”工作要求,真正實現采購人能負責、想負責、會負責,是未來一段時期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
采購人主體責任泛化、淡化、虛化的問題突出
一是采購人法定職責邊界模糊,主體責任泛化。突出表現在采購人主體責任不清晰,履行主體責任的意識薄弱,采購人將自身主體責任向外轉移、泛化。
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對采購人的主體責任缺乏系統、全面的規范界定。“誰采購、誰負責”的總體原則與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缺乏清晰、準確的表述,相關政策規定、責任要求散落于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程序、監督檢查等相關條款中。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具體包括哪些方面,在具體采購程序、環節中應該如何履行主體責任等問題,需要在法律制度層面給出清晰的責任清單,明確政府采購參加人的具體責任邊界。
另一方面,由于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內涵與外延不清,采購人將自身的主體責任轉嫁,認為在采購工作實施代理之后,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責任應歸于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盲目樂觀地當起“甩手掌柜”。采購項目在出現質疑、投訴、質次價高等矛盾糾紛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參加人之間責任劃分不清,相互“踢皮球”。
二是采購人內部管理體制缺陷,主體責任淡化。突出表現在將采購人的組織行為變成采購部門行為,將采購人主體責任淡化為采購部門責任。
《政府采購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采購活動是一項法定的單位行為,而不是內部的采購部門行為,采購人的主體責任應該由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單位來承擔。
在具體操作中,政府采購涉及采購人的需求部門以及預算管理、資產管理、會計核算、國庫支付、審計監督、采購實施等多個部門,相關部門在采購全過程中均應履行相應工作職責,才能真正落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
如果沒有建立部門分工負責的全過程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的決策議事機制不順,內部各部門之間工作職責不清,那么采購人主體責任在單位內部也就無法真正落實。因此,不能將采購人主體責任僅僅淡化為采購部門責任,而弱化采購人本身的主要責任。
三是采購內控制度薄弱,主體責任虛化。突出表現在內控制度與措施不到位,采購內控風險較突出,采購人主體責任在各部門、各環節虛化。
加強采購人的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事權明晰、權責對等、分級授權、流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是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的重要措施。由于一些采購人對政府采購工作重視程度不高,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內控制度缺失,采購工作沒有實行歸口管理。受部門及人員編制影響,采購部門設置及人員配備不到位,崗位職責分工不明,不相容崗位沒有分離,采購活動由少數部門、個別人組織實施的現象較普遍,在重點業務、關鍵環節、核心崗位中存在較大風險。
“三管齊下”全面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
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是我國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筆者認為,要從完善法律法規、健全采購管理機制、強化單位內控機制三方面統籌推進,確保將采購人主體責任落到實處,從而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法定、細化采購人主體責任。修訂、完善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明確“誰采購、誰負責”的法定要求,建立采購人對采購結果能負責、想負責、會負責的機制。
鑒于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主體地位重要但當前采購人主體責任缺失的問題突出,應進一步修訂完善《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從法律層面明確、強化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及其需要承擔的法定主體責任。同時,配套制定出臺采購人主體責任清單等指導性、規范性文件,明確采購人在建立內控制度、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采購需求管理和質疑投訴等工作中的主體責任,清晰界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參加人的職責邊界,讓采購人清晰明責、全面履責、有效追責。
二是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的全過程采購管理機制。單位黨委應履行政府采購工作決策職責,對重大采購事項進行集體決策。由財務、資產、采購、審計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履行政府采購的日常組織管理職責。組織成立內部評審委員會,履行自行采購的評審職責。
在單位黨委統一領導下,實現對政府采購工作的決策、協調組織、實施、監督職責有機結合的管理運行機制,將采購人主體責任細化到各部門、各環節之中,讓采購活動由“單打獨斗”轉變為“兵團作戰”,避免采購活動由某個部門、少數人全程操控的現象,以及將采購人主體責任淡化為采購部門責任的做法。
三是加強采購人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及監督檢查力度,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意識,提高采購人的內部控制能力。
采購人必須結合單位實際建立以落實預算績效目標為導向的采購人內控管理制度,提高采購人專業履職能力。依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總體要求,形成依法合規、運轉高效、風險可控、問責嚴格的政府采購內部運轉和管控機制。重點抓好定崗定責、不相容崗位分離、定期輪崗、分級授權審核、采購流程優化等關鍵環節,在具體工作崗位、工作環節中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
(作者單位:湖北省孝感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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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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