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政采信息在陽光下“呼吸”
政采頭條
讓政采信息在陽光下“呼吸”
河北省發布《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本報訊 記者張炎報道 為規范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行為,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打造一流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河北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強調,河北省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時、完整、準確、規范地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實現政府采購信息的全流程公開透明。
《通知》要求,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以及財政部門等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人應落實責任,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審核管理。河北省財政廳提出,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當事人應當按照“誰提交公開、誰審核負責”原則,對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各相關當事人要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履行好責任和義務。采購人要不斷加強和完善網站信息公開和保密審查機制,會同本單位保密工作機構確定政府采購信息是否涉密,嚴禁涉密信息上網,公開不予公開的信息等問題。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應當在信息發布前進行審核確認。
《通知》明確,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當事人要規范信息發布格式,集中統一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全省依法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應集中、統一在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發布。對達到財政部推送標準的政府采購信息,由該網站同時推送至中國政府采購網主網,采購人、代理機構原則上不得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主網再次發布同一項目信息。同時,建立健全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現政府采購信息由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推送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于信息發布格式,《通知》提出,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主體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要求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內容不得以“略”“詳見”等表述代替需公開的內容,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得將人物、單位等使用簡稱或隨意簡寫縮寫;不得公示個人身份信息或手機號碼;不得公示非政府采購信息;不得跨欄目發布信息等。
為確保將信息公開落到實處,河北省財政廳對信息發布實行數字監管、動態監管。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在收到政府采購信息后,將運用大數據技術,對信息內容完整性、發布及時性等方面進行基礎核查和動態監管,一旦發現問題,系統將提示或要求發布主體及時處置校對。通過檢索的政府采購信息,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在收到政府采購信息起1個工作日內自動發布。《通知》還提出,河北省財政廳將重點圍繞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完整性和規范性等方面加強監督檢查,并結合政府采購透明度評估工作,通報監督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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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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