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規定下,磋商不足3家怎么辦
【有問有答】
在現行規定下,磋商不足3家怎么辦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有網友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后臺留言:“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不足3家,怎么辦?”
回答
其實,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政府采購的從業人員。此前,記者到湖北恩施調研,當地財政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經常遇到這種問題,反復廢標,卻依舊招不到3家合適的供應商參與磋商,導致采購人遲遲買不到產品,陷入“死循環”。
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前,首先要明確的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參與磋商的供應商只有2家,磋商也可以繼續。正如上文作者所說,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及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
在特殊情況下要注意的是,實質性響應不等同于提交響應文件。只有實質性響應并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為2家時,在特殊情形下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項目才可以繼續。
但是,實踐中的情況往往不屬于上述特殊情形。對于非特殊情形,則很無奈,此時供應商不足3家,面臨廢標風險。
貴州一家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表示,在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中,如果只有1家供應商實質性響應,則項目廢標;如有2家供應商實質性響應,則要判斷是否符合《磋商辦法》《補充通知》繼續磋商的相關規定,若符合,則可以繼續進行,若不符合,項目就要廢標。
此外,還有從業者建議,采購人遇到磋商不足3家的情況,也應該進行反思,為什么招不來3家?是不是需求設置得不合理?還是路途遙遠,供應商不愿意前來磋商?只有找到問題出在哪里,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解決磋商不足3家的問題。
當然,也有聲音表示,建議修改有關規定,以適應當下的具體情況。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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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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