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出行車輛租賃應選用哪個品目
公務出行車輛租賃應選用哪個品目
■ 曹慶峰
公務出行車輛租賃是政府采購實踐中一項常見業務。近日,有單位來電,對公務出行車輛租賃應選用哪個政府采購品目(以下簡稱品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筆者認為頗有道理。根據《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22〕31號,以下簡稱《采購品目目錄2022版》),公務出行車輛租賃業務可能會選用的品目主要有3個:C23110300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C15020100道路客運服務、C15030300出租車客運服務。那么,選用哪個品目比較合適?筆者認為,關鍵要看采購需求。
以某一單位框架協議征集公告為例,該公告標題為“某單位乘用車出租客運服務征集公告”,提出的采購需求主要有兩項:一是所有服務車輛均應配備駕駛員,二是提供9座以下(含9座)乘用車租賃服務的供應商須有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乘用車租賃服務的相關資質,所用車輛使用性質應為租賃或營運;提供9座以上(不含9座)乘用車租賃服務的供應商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須包含包車客運,或旅游客運,或公交客運。對于上述采購需求,應選用哪個品目呢?
“C23110300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品目可以選用嗎?似乎可以,但若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并不合適。因為它的上一級品目“C23110000租賃服務(不帶操作員)”在品目說明中明確指出本品目系指不配備操作人員的機械設備租賃服務。既然上一級品目是指不配備操作人員的機械設備租賃服務,那么作為子品目的“C23110300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自然也就不配備操作人員,這明顯不滿足單位的采購需求。另一方面,《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從事非法營運的規定進行處罰。因此,選用“C23110300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品目的服務,不配備駕駛員是其剛性要求,否則將是違法行為。因此,“C23110300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品目不能選用。
“C15030300出租車客運服務”品目可以選用嗎?應該也不妥。其一,根據“C15030300出租車客運服務”品目說明,它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不論是《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2021年修正)》,還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修正)》,兩者的定位都是“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即出租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而公務出行范圍顯然不只是城市交通,否則將與現行的“用于個人在市域內公務活動的交通經費”的公務交通補貼政策產生沖突。其二,不論是巡游出租汽車還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其經營范圍均受到嚴格的限制。若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輕者罰款,重者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三,“C15030300出租車客運服務”品目的上一級品目為“C15030000城市交通服務”,這與出租車的定位也是相吻合的。因此,公務出行車輛租賃選用“C15030300出租車客運服務”品目也是不妥的。
最后只剩下“C15020100道路客運服務”一個品目了。從采購需求看,公務出行車輛租賃實際上是一項包車租賃服務,“C15020100道路客運服務”品目說明它包括包車客運服務。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由包車用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仔細對照采購需求可以發現,“C15020100道路客運服務”品目與采購需求是吻合的,因此,公務出行車輛租賃服務選用“C15020100道路客運服務”品目是比較合適的。
從語義上看,很容易將“公務出行車輛租賃”理解為“公務出行的車輛租賃”,這或許是導致誤選“C23110300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品目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筆者建議將“公務出行車輛租賃”的表述修改為“公務出行客運租賃服務”,如此,既能更好地吻合采購需求,又能避免誤選品目。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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