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上公車租賃管理的制度漏洞
堵上公車租賃管理的制度漏洞
■ 本報記者 丁境炫
近日,貴州省機關事務局與貴州省財政廳聯合印發《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租車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租車暫行規定》),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租車的標準和管理辦法作出明確規定,填補了貴州省公車租賃管理的制度空白。
貴州出臺新規“堵漏洞”
為了防控公車租賃的各項風險,《租車暫行規定》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租車租賃范圍、租賃標準、租賃管理、費用管理、支出標準、監督問責6個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全文共八章二十五條,闡明了公務租車定義、租車主體和租車原則。《租車暫行規定》還結合當前市場行情及公務出行實際場景,采取車輛租賃費和駕駛員雇傭費設上限值,燃油(充電)費、過路過橋費等據實結算的方式實施。
在租賃范圍方面,《租車暫行規定》明確了5種可租賃公務用車的情形,例如,經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批準主辦、承辦、協辦的重大會議活動;集體公務活動,經部門(單位)領導批準的會議、培訓、集會、群團、黨建等單位集體活動;接待上級部門或其他單位的考察調研、督導檢查以及其他公務接待活動等。
在租賃標準方面,《租車暫行規定》按照公務活動的人數劃分了應當租用的車型:4人及以下的公務活動原則上租用轎車;4人以上8人及以下的公務活動原則上租用商務車;8人以上18人及以下的公務活動原則上租用中巴車;18人以上的公務活動原則上租用大巴車。此外,如有特殊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
在租賃管理方面,《租車暫行規定》針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風險點作出9條規定。例如,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各單位應規范公務租車審批、采購、使用、報銷等各環節管理;公務租車標準嚴格按照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執行,除特殊地理環境或者工作需要外,一般不得選用越野車;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確定供應商,屬于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規定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
在費用管理方面,《租車暫行規定》要求各單位公務租車經費應從公用經費或有關項目經費中解決,各單位應嚴格管理公務租車費用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審核公務租車相關憑證。
在支出標準方面,《租車暫行規定》明確了車輛租用費標準上限:轎車350元/輛/日,SUV(5座)450元/輛/日,越野車、商務車500元/輛/日,中巴車1000元/輛/日,大巴車1100元/輛/日。《租車暫行規定》還明確了駕駛員雇傭費標準上限:中巴車和大巴車駕駛員雇傭費300元/人/日,其余車輛的駕駛員雇傭費240元/人/日。此外,燃油(充電)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及停車費由用車單位據實結算,駕駛員食宿費原則上由用車單位承擔。
在監督問責方面,《租車暫行規定》明確了各部門的監管責任:省機關事務局應加強對各單位公務租車的管理使用情況和企業租賃服務的監督檢查;省財政廳應加強預算管理;各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公務租車內部控制制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處置。
公車租賃成審計“重災區”
記者注意到,建立并完善公車租賃的制度法規是各地加強公車管理的一大趨勢。自2014年我國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來,購買汽車租賃服務成為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的新方式。但由于制度建設的速度落后于公車租賃發展的進程,隨著越來越多的地區“嘗鮮”公車租賃服務,一些問題也漸漸暴露。
“長期租賃車輛的日常管理和預算管理分別由市機關事務局和市財政局負責,但是目前尚未出臺長期租賃車輛管理辦法,缺乏相應標準。”這是北京市審計局今年7月發布的2022年度本市審計報告中的原話。
在這份審計報告中,北京市審計局指出,2022年北京市有30家市級預算單位在42個項目中存在長期租賃車輛及相關燃油費用1356.6萬元,其中12家預算單位的16個項目申報長期租賃車輛預算594.65萬元,但這些費用缺乏測算依據,缺少租期、單價、車型和數量等預算申報要件。而且,審計還發現有的單位長期租賃車輛預算申報虛高,實際租金僅為預算申報的七成,部分長期租賃車輛使用不經濟,個別長期租賃車輛月均行駛里程僅200公里。
上述問題并非孤例。河北省審計廳今年8月發布的2022年度審計報告也提及了本省公車租賃存在的問題。報告指出,河北省一些單位存在超標準租賃、未經批準長期租賃公務用車,或以長期租車形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的情況。
此外,今年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審計局在對區交通運輸局、區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時發現,這兩個用車單位存在社會化租車管理不嚴、部分用車費用列支不規范等問題。對此,區審計局建議主管部門規范公務用車使用,及時制定部門用車管理制度,規范內部用車申請和審批,合理控制社會化租車費用。在區審計局的建議下,區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和區財政局于近日制定出臺了《秀洲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使用清單》,補齊了公車租賃的監管短板。
記者通過采訪業內人士了解到,目前公車租賃的風險點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從使用數量、車輛標準和時限上看,長期租車或以租代購問題較為嚴重;從管理使用上看,車輛“找誰租”潛藏腐敗隱患,存在假公濟私、以權謀私的行為;從監管環節看,租來的公務用車由于缺少明顯標識,“公車私用”的情況較易發生;從費用支出上看,一些單位存在套取挪用租車費用的問題。
公車租賃新規迎來出臺高峰
先探索,后立規。“車改”后,公車租賃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的新形式,從個別地區實踐,到全國大范圍推廣,再到各地陸續出臺制度法規,經歷了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今,“車改”實施已有9年,各地實踐經驗漸臻成熟,公車租賃的管理制度迎來了出臺的高峰期。
去年1月,河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與河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河南省省直機關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對租賃社會車輛的使用范圍、價格和排量標準,以及租車費用、程序等做出規范和要求,為省直單位租賃社會車輛提供政策依據,避免出現違規租車問題。
去年12月,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與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在租賃范圍和標準、租賃管理、監督問責等方面作出19條規定,加強對本省省級單位公務租車的管理。
今年5月,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并同時廢止了2018年印發的舊版辦法。相比舊版,新版辦法對公車租賃作出細致化管理。具體來說,舊版辦法僅有一條規定涉及公車租賃,而新版辦法在原有的基礎上新增了五條有關公車租賃的要求,對公車租賃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做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同時,還有不少地市級、區縣級政府的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和財政局也分別出臺了公車租賃的相關制度規定,實現公車租賃有法可依。
不過,公車租賃管理制度當前尚未在我國各省市區實現“全覆蓋”,仍有許多地區的公車租賃管理制度尚在起草醞釀中。可以預見的是,未來一段時間我國將迎來公車租賃管理制度密集出臺的小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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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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