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主體資格的判定有前提
【來自實踐】
質疑主體資格的判定有前提
■ 楊保清
基本案情
A供應商參與了B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活動,B項目招標文件關于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之一是提供證明供應商專業資格的C證書復印件,A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D證書復印件,其自身未獲得C證書。開標后,代理機構在資格審查階段認定A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B項目中標結果公告后,A供應商認為采購結果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和投訴。
主要爭議
財政部門如何處理該投訴事項?
第一種觀點認為:A供應商與本項目沒有實質上的利害關系,不是合格的質疑主體和投訴主體,其提出的質疑程序不合法,即,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九條二款第一項“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的要求。主張以9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為由駁回投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A供應商具有質疑和投訴的主體資格,但是因為采購結果并未實質上損害其合法權益,主張以9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為由駁回投訴。
探討分析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就本案例而言,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94號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以及根據94號令第十一條第一款“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規定,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是否具有提出質疑資格的前提不是招標文件、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是否實質上損害了其利益,而是首先判斷其有沒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其次再判斷供應商有沒有認為招標文件、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損害其權益。即:供應商是否具有質疑資格應滿足兩個條件,參與質疑項目采購活動和供應商單方主觀認為其利益受損。具體到本案,A供應商客觀上參與了投標活動,而且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就足以認定供應商主觀上已經認為采購結果侵犯了其權益,因此,A供應商在質疑階段提出的質疑屬于已依法質疑。
第二,在投訴階段,A供應商的投訴事項是B項目采購結果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對于該投訴主張,財政部門應從客觀上判斷B項目采購結果是否真正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由于A供應商客觀上未獲得招標文件要求的C證書這一資格要求,其本身就不是招標文件要求的有效供應商,B項目采購結果與其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無實質上損害其合法權益一說。
第三,9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中的“事實依據”本身也包含采購結果與A供應商有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這一法律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A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屬于依法質疑,但是其與采購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其認為本案采購結果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應以9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駁回其投訴。
就本案而言,判斷供應商是否具有質疑主體資格,不應以采購結果是否實質上損害供應商合法權益為前提。
(作者單位: 廣東中致友騰律師事務所)
知識多一點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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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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