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完善評審專家管理制度
政采頭條
湖南完善評審專家管理制度
新修訂的《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評審專家使用管理,完善了履職評價機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障了評審專家合法權益,細化了評審專家評審義務
本報訊 記者張舒慧 通訊員劉懷瑤報道 近日,湖南省財政廳修訂出臺《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湖南省財政廳在實踐中發現,評審專家管理存在入庫信息登記不全、使用管理不規范、履職評價不到位、違法違規事實難認定、處理處罰不及時、退出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部分評審專家存在專業能力不強、對評審工作不負責,甚至被供應商“圍獵”等情況,這些嚴重損害了政府采購的公信力。針對各方就評審工作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湖南省財政廳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要求,努力找準癥結,充分借鑒學習,實地調研聽取意見,修訂出臺了《辦法》,從制度層面進一步完善對評審專家的聘用、權益保障、履職評價、監督等管理規定。
相比原辦法,《辦法》在規范評審專家管理方面有三大變化。
一是評審專家使用管理更規范。《辦法》從制度上嚴把入庫門檻、完善抽取規則、細化回避情形、強調保密規定。鼓勵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結合項目評審需求和項目所在地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最大范圍”原則擴大專家抽取區域范圍,充分利用專家庫資源,以降低專家被“圍獵”的風險。對關鍵環節、不同主體提出保密要求,強調在評審活動完成前評審專家抽取名單應當嚴格保密;財政部門、采購人、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及專家庫開發運維公司等工作人員對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等。
二是履職評價機制更完善。《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評價方式、優化了評價指標、強化了結果運用。根據不同的評價主體,履職評價分為項目評價、日常評價和年度綜合評價三類。根據在相關制度政策的梳理和評審專家日常管理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改進了評價指標體系,由原來的等級指標改為負面清單式指標,列出了32項評審專家負面行為。根據評價結果,對違規評審專家視情節給予暫停評審資格3個月、6個月、1年和解聘等處理方式。
三是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辦法》一方面明確分級管理的原則,即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評審專家的日常監管、業務培訓,負責同級預算單位在采購項目中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處理處罰等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強調發揮部門合力,即各級財政部門應主動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審計、公安等部門的溝通聯動,建立健全線索移送、溝通反饋、聯合懲戒等工作機制,提升監管效能。
此外,《辦法》還新增了4條權利條款、6條義務條款,以保障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細化其評審義務。其中規定,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享有依法對投標(響應)文件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非法干預的權利;對本人履職評價結果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的知情權和申訴權;受到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非法干預、恐嚇、威脅、報復等不公平待遇的,向本級財政部門的舉報權;對評審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等。評審專家不得與供應商或與中標(成交)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員私下接觸,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評審專家、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等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體平臺;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回避與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項目評審活動;自覺落實被“打招呼”登記報告制,在參與項目評審中,發現存在被“打招呼”干擾評審工作等情形的,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等。
據悉,下一步,湖南省財政廳將根據新制度、新要求,同步優化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平臺建設,規范使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加強對評審專家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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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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