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程采購項目案例咨詢背后的思考
【案例看臺】
一起工程采購項目案例咨詢背后的思考
■ 何宗佑
案件詳情
2023年5月12日,甲公司到某區財政局進行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備案咨詢。甲公司稱,2014年,甲公司發布某安置房建設項目招標公告,最終乙公司中標,中標價格為14700萬元。該項目于2017年已完成結算,但未完成竣工驗收(僅驗收表未簽字,其他流程均已完成)。因配套設施不完善,導致該安置房未分房,至今已空置6年。
2023年,該安置房作為保交樓項目重新啟動。由甲公司作為采購人,現需對安置房的屋面、墻面以及水電等方面進行修繕和改造。經測算,該項目工程預算為480萬元,資金由政府先行墊付,待政府與甲公司就該片區開發項目的結算審計完成后,從應支付甲公司的結算款中扣除(應結算款項能覆蓋該項目支出)。
最終,區財政局認為,該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活動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法。另外,該安置房項目目前已完成修繕,分房等相關工作也已相繼完成。
分析探討
問題一:如果該工程項目預算評審控制在400萬元以內,是否適用于政府采購法?
觀點1:該項目資金為財政性資金,應適用于政府采購法。
觀點2:該項目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法。
筆者認為:該項目的采購主體是甲公司,且資金來源實為甲公司的應收款,而非財政性資金。故該項目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法,但甲公司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要求進行采購。
其一,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也就是說,政府采購法只適用政府采購項目,構成政府采購項目,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采購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資金來源必須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標的必須是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項目,采購項目的屬性必須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有一項不符合,則該項目就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依法不納入政府采購法的管轄范圍。
其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問題二:如果該工程項目預算是480萬元,資金來源為財政性資金,且采購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請問該項目適用于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標投標法?項目應采用何種采購方式?
觀點1:該工程項目采購金額已超過400萬元,應適用于招標投標法,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觀點2:該項目是單獨的裝修、修繕、拆除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適用于政府采購法,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觀點3:該項目是單獨的裝修、修繕、拆除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適用于政府采購法,應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筆者認為:依法應當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是指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政府采購工程中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不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招標的,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因此,單獨的裝修、修繕、拆除等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采購人不能自愿選擇招標方式而適用招標投標法,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不能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某財政部門指出,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政府采購此類項目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作者單位:湖南省株洲市經濟開發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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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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