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出臺
【行業動態】
《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出臺
本報訊 固定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最高可罰5萬元。這是山西省剛剛修訂的《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的規定。據了解,《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條例》規定,山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審查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條例》規定,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次修訂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了劃分,包括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開展能耗在線監測工作。違反該項規定,未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或者未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禁止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營運機動車輛、船舶的能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超出標準的不得用于營運;鼓勵通信、運算、存儲、傳輸等新型基礎設施用能單位,使用高效制冷、先進通風、余熱利用、智能化控制等技術,提高設施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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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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