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采購之我見
【探討與爭鳴】
醫療器械采購之我見
■ 孟琳琳
近年來,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和技術進步的日新月異,醫療衛生領域政府采購大幅增長。但醫療器械采購因技術復雜、竟爭激烈等原因,碰到的質疑投訴也愈來愈多,引起社會各方高度關注。因此,醫療器械采購的公平與公正,不僅決定著寶貴的公共醫療資源能否高效配置,而且關呼著廣大患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醫療器械采購現狀
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符合《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規定的醫療儀器設備,若為原裝進口且涉及報關等事項,須采用國際機電產品招標方式,并依據《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不在《手冊》分類目錄中的產品,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調整范圍,則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具體來看,對于符合進口產品核準使用范圍及情形的進口醫療器械,應進行必要性論證,待通過主管預算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對于屬于進口產品備案情形的,應進行備案;對于不屬于備案情形的,須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的才屬于原裝進口產品;對于在國內組裝、在國內進行合資或獨資生產銷售,不需要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的,此類產品不屬于原裝進口產品。
此外,判斷醫療器械產品是否適宜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由于該規定采用了排除法,即排除了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五種情形,則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情形均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
然而,醫療器械如淺層治療機、深度治療機、加速器等所屬行業應為工業,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由于受制于技術壁壘,以上產品大部分供應企業為世界500強或國內500強,此類企業從業人員或營業收入遠高于劃型標準。筆者認為,如果這些產品必須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則可能會影響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或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近年來,多地財政部門發布了本地面向中小企業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而不少醫療器械如醫用光學儀、醫用激光儀器及設備等被劃為不適宜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范圍。
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在政府采購執行過程中,通常將評審工作完全交由評審委員會負責,其他人不得干預,即便是監管人員也不例外。因此,評審專家的工作質量不僅關系整個采購過程的公正性,而且也關系整個采購的質量。評審專家在專業水平、政策水平、職業素養、評標經驗等方面的素質,是決定評審質量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實踐中影響評審質量的問題也主要體現在評審專家方面。
一是評審專家知識有待更新。由于醫療器械的專業性過強,品種繁多,更新又快,新技術、新設備年年都有,而目前在專家庫內考評的醫療器械評審專家多數來自醫院,如果評審專家本身屬于醫技專業人員而非工程技術人員,則很容易忽略跟蹤市場,難免設備知識過時。
二是評審專家的專業劃分有待細化。鑒于庫內專家從事的專業領域不同,涉及的專業技術相對狹窄,每個人對醫療器械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不一,因此有時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并不是相關專業的人員,如想要的是呼吸領域的專家,但隨機抽取的是檢驗領域專家或骨科專家。由于專業領域知識不同,則可能導致最后中標的設備不一定令使用單位滿意。
三是部分評審專家的專業知識不足。一些新入庫的年輕專家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等不太熟悉,對評標程序、評標內容、評分規則等缺乏深入了解,導致其在評標現場無所適從,在評標過程中遇到問題無法及時解決。
對此,筆者建議,一是完善評審專家庫建設。對專家庫進行分類細化,尤其對醫療行業評審專家的所屬專業要明確,對醫技專業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檢驗人員、財會人員等專家進行分類、分別建庫,改變“專家不專”的局面。同時,對于各市縣專家庫匱乏的情況,采取遠程異地評審的方式,解決“無專家可抽”的現狀。二是加強評審專家培訓工作。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定期組織評審專家參加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幫助評審專家提高其評審能力和水平。
(作者單位:中天世紀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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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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