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發布的10種反制措施涉及政采內容
【國際動態】
歐盟發布的10種反制措施涉及政采內容
本報訊 12月7日,《關于保護歐盟及其成員國免受第三國經濟脅迫的第2023/2675號條例》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其中歐盟應對第三國經濟脅迫的10種反制措施涉及政府采購內容。
歐盟發布的10種反制措施如下所述:一是征收新關稅或增加關稅,包括在最惠國水平上再設關稅或征收高于最惠國水平的關稅、對貨物進口或出口征收任何額外費用。二是對貨物進口或出口進行限制,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對受出口管制的貨物實行限制。三是通過適用于過境貨物的措施或適用于貨物的內部措施來實行對貨物貿易的限制。四是在公共采購領域細化為兩種舉措:其一,將有關第三國的貨物、服務或者相關供應商排除在公共采購之外,或將貨物或服務中總價值超過50%產自第三國的投標排除在公共采購之外。其二,對第三國貨物或服務或其相關供應商的投標進行分數調整,如按一定百分比降低供應商的評標得分。五是實施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六是實施影響外國直接投資進入歐盟的措施。七是對作為第三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持有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其商業利用進行限制。八是對銀行、保險、進入歐盟資本市場和其他金融服務活動進行限制。九是對在歐盟市場上投放屬于歐盟化學品法令范圍內的貨物可能性進行限制。十是對在歐盟市場上投放屬于歐盟衛生和植物衛生法令范圍內的貨物可能性進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所提到的服務原產地來源,應根據提供該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國籍來確定。對于自然人而言,其國籍是作為國民的國家或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國家。對于法人而言,確定其國籍只需滿足下列任意一項即可:一是對于未通過歐盟內商業存在而提供服務的,其國籍是指法人根據該國法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組織的國家,或法人在其境內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地域。二是對于通過歐盟內商業存在而提供服務的,如果法人在其設立公司的歐盟成員國境內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從而與該成員國經濟有直接聯系,則其國籍為該成員國,或作為國民的國家,或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國家;如果提供服務的法人在歐盟成員國境內不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與該成員國經濟沒有直接聯系,則其國籍為擁有或控制該法人的來源地。
需要解釋的是,在下列情況下,自然人或法人可被視為與第三國有聯系:一是第三國政府實際擁有該法人50%以上的股權,可以直接或間接行使該法人50%以上的表決權,或有權任命其多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在法律上指示其行為。二是該自然人或法人從第三國法律授予的專有權或特殊權利中獲益,第三國直接或間接地允許其實施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做法。三是該自然人或法人實際上代表第三國或在其指示或教唆下行事。
此外,上述反制措施無論是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等開展,還是通過對貨物付款限制開展,在必要時都會被視為不履行應適用的國際義務。
據悉,《條例》自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對歐盟所有成員國均具有約束力。
(編譯/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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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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