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指導性案例34號 C大學活動中心多媒體教室建設采購項目投訴案
獨家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
財政部發布指導性案例34號
C大學活動中心多媒體教室建設采購項目投訴案
本報訊 財政部日前發布指導性案例34號,即C大學活動中心多媒體教室建設采購項目。具體內容如下:
關鍵詞 國際化營商環境/外資企業/進口產品/差別歧視待遇
案例要點
政府采購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差別歧視待遇。采購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品牌等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投標產品組成部件為進口,但供應商能夠證明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制造、加工及組裝的,不應認定為《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進口產品。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基本案情
采購人C大學委托代理機構D公司就“C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多媒體教室建設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2年1月18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招標公告;2月14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中標公告,S公司為中標供應商;2月15日,供應商N公司提出質疑;2月22日,代理機構D公司答復質疑。
2月28日,供應商N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根據中標公告公示的產品品牌,S公司投標的多媒體設備、音箱等產品均為進口產品,違反招標文件關于禁止進口產品投標的規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C大學、代理機構D公司稱:本項目經評標委員會依法依規評審,S公司綜合得分排名第一。經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認定事項不成立。
S公司稱:相關產品生產廠商提供的產品零部件進口報關單、產地證明等證據足以證明其投標產品在國內組裝生產,不屬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中規定的進口產品。
經查,據招標文件“第二部分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五部分采購需求”顯示,本項目不接受進口產品。
據S公司在投標文件中的“進口產品生產廠家授權書”顯示,“我單位投標的產品沒有進口產品,也沒有進口產品生產廠家授權書”。
據海關總署的復函顯示,S公司提交的多媒體設備和音箱的產品零部件進口報關單與海關信息系統中的報關單信息一致。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S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響應本次投標產品沒有進口產品,并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交了相關產品零部件進口報關單、產地證明等在國內組裝制造的證明材料。經向海關總署調查核實,上述零部件進口報關單與海關信息系統中的報關單信息一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S公司投標產品屬于進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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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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