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全省推行政采電子履約保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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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全省推行政采電子履約保函保險
本報訊 近日,江蘇省財政廳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在全省政府采購領域推行電子履約保函(保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全省推行政府采購電子履約保函(保險),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持續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成本。
據了解,江蘇省財政廳依托“蘇采云”上線政府采購電子履約保函(保險)平臺,通過數據互聯互通實現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第三方機構的無縫銜接,做到電子履約保函保險產品公開透明、全程線上速辦、數據留痕可查,在規范全省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管理的同時,為供應商和采購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購金融服務,預計全省每年可減少供應商資金占用約100億元。
《通知》規定,江蘇省政府采購電子履約保函(保險)工作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先予償付、再行追償,規范運作、強化監管的原則。其中要求,財政、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對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政府采購項目,支持和鼓勵供應商自愿使用履約保函(保險)代替繳納履約保證金,但不得參與履約保函(保險)市場的具體活動。除不可抗力外,供應商一旦出現政府采購合同違約情況,承擔履約擔保(保險)責任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先行按照擔保(保險)金額及時進行償付,再向相關供應商追償。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政府采購履約保函(保險)事項各方當事人(包括采購人、第三方機構、供應商)落實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當事人,應當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通知》要求,第三方機構要切實履行審核義務,強化內控管理,審慎評估承保風險,定期向采購項目所屬地財政部門報送履約保函(保險)項目信息,及時向采購人、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報送預警信息。供應商要真實、完整、準確地向第三方機構提供保函(保險)申請審核所需材料。采購人要允許并接受供應商以履約保函(保險)形式提供履約保證,積極配合第三方機構和供應商開展相關業務。第三方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信審查后出具履約保函(保單)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不得再要求供應商提供銀行資信證明等類似文件。代理機構要在采購文件中列示可以以履約保函(保險)形式代替提供履約保證金相關內容,在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等環節主動宣傳相關政策。
(蘇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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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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