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情形可以判定為串標嗎
【案例看臺】
注冊地址為同一地址、母女分別控股的兩家公司參加同一采購項目——
此種情形可以判定為串標嗎
■ 李建鋒 賈先勇 王鏡博 曹葆華
案例回放
近日,某巡視監察機構在對某采購機構例行檢查一采購項目時,通過對比兩家投標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發現中標供應商A和排名第二的供應商B注冊地址為同一地址。針對此種情況,有關財政部門隨即展開調查,又發現A、B供應商為一對母女分別控股的兩家公司,通過第三方平臺查詢“對主要股東或出資人信息”后,沒有發現上述兩家投標供應商存在控股、管理等關聯關系,但還是以兩家公司涉嫌圍標串標為由,要求項目中止,并處罰了兩家供應商。
此項目共有9家供應商投標。招標文件提醒“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包的采購活動”。財政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發布的信息,沒有發現兩家供應商有關聯關系,但兩家公司注冊地址相同,隨即依法展開調查核實,聯系A、B兩家供應商后,A、B兩家供應商現場承認法人為母女關系,注冊地址也為同一地址,但否認有圍標串標行為,理由是兩母女分別住在城市東西兩端,工作上很少交流,兩家供應商在投標之前,并不知道對方投標同一采購項目。財政部門認真核查了兩家公司的投標文件,沒有發現圍標串標痕跡,又結合投標保證金轉出渠道,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企業重要人員的關系,控股、管理、關聯關系網絡(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查證)等,在咨詢有關專家后,依據現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證據,無法確認A、B兩家供應商之間存在串通投標行為,隨后報告監察機構撤銷了對兩家供應商處罰的意見,項目繼續進行。
問題引出
注冊地址為同一地址、母女分別控股的兩家公司參加同一采購項目,此種情形可以判定為串標嗎?
點評分析
針對此案例,資深評審專家吳清認為,供應商之間存在親屬和關聯關系與圍標串標是不同的概念。在投標前,若不是惡意圍標串標,供應商彼此之間并不知道誰會來投標,所以,存在控股、管理等關聯關系以及有親屬關系的投標供應商,特別是一些投資許多公司的關聯人,同時參加同一包采購活動,這不一定屬于圍標串標情形。至于注冊地為同一地址的兩家公司參與同一個采購項目投標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任何限制性的規定,不能憑此判定A、B兩家供應商圍標串標。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陳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等,都對串標情形進行了規定,判定供應商是否屬于“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需要獲取足夠的客觀證據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對于公司的注冊地址都沒有明確的說明,只是規定“有公司住所”,所以同一個地址注冊兩家公司也是可以的,只要這個地址是合法的。在投標過程中,同一地址的兩家公司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問題,相關法律法規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因此,本案僅憑“注冊地址為同一地址、母女分別控股的兩家公司參加同一采購項目”,就判定兩家公司串標,顯然證據不足,沒有法律依據。最多只能作為一個串標嫌疑的切入口,在全面摸排調查掌握確鑿證據后才能下結論。
串標屬于犯罪行為,一旦供應商被認定為串標,就會面臨嚴重的處罰,監管部門在面對疑似串標行為時應當慎重,有翔實的調查,謹慎核實供應商的行為,只有獲取足夠的客觀證據,符合上述法規所列舉的各種情形,才可以將供應商行為判定為“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聯勤保障部隊第五采購服務站高級工程師余亞成認為,許多系統單位為減少圍標串標行為,出臺了關于治理圍標串標的辦法,也有的在招標文件上直接進行了標明。其實,由于開標前供應商參與投標的保密性,在許多供應商投標之前,并不知道有無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的供應商前來投標,特別是一些大規模公司,往往是在公開招標唱標之后才知道“對手”是誰。在實踐中,為避免這種圍標串標情形,軍隊一般要求“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包的采購活動。生產經營地址或注冊登記地址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產型企業,股東和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監事)之間存在近親屬或相互占股等關聯關系的不同非國有銷售型企業,也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包的采購活動。近親屬指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作者單位:西藏軍區采購服務站、空軍航空大學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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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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