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指導性案例35號 Y單位主副食品采購項目投訴案
獨家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
財政部發布指導性案例35號
Y單位主副食品采購項目投訴案
本報訊 財政部日前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35號,即Y單位主副食品采購項目投訴案。具體內容如下:
關鍵詞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聲明函/虛假材料
案例要點
政府采購應嚴格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只要所投產品制造商或者承接服務的供應商為中小企業,供應商如實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享受預留份額、價格扣除等優惠政策,無需提供審計報告、中小企業庫截圖等其他證明材料。
供應商有如實響應采購文件要求的義務,如果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填寫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內容,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Y單位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就“Y單位主副食品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2年6月22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7月13日,本項目開標、評標;7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7月27日,供應商D公司提出質疑;8月10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復質疑。
8月26日,D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C公司不能被認定為小型企業,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Y單位、代理機構Z公司稱:(1)收到D公司的質疑函后,Z公司向G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咨詢,其回復需由財政部門或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發函才給予認定。(2)C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其為小型企業。(3)本項目尚未簽訂采購合同。
C公司稱:其確為中型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經查,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和評審標準部分顯示,針對小微企業報價給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C公司投標文件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顯示,其屬于“小型企業”。
財政部向C公司注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G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進一步調查取證,其回函顯示,C公司屬于中型企業。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C公司中標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否則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對于C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財政部另行作出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為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的,可以享受價格優惠政策。C公司在投標文件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聲明,其屬于小型企業。經進一步調證,根據G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復函,C公司屬于中型企業,且C公司對該事實亦予以認可。C公司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對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招標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有充分了解,并據實作出響應。C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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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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