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個頓號與中標資格擦肩而過
【來自實踐】
因一個頓號與中標資格擦肩而過
■ 肖忠樺 鐘志君
一個頓號引發歧義
A供應商因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稱,在B項目的評審過程中,評標專家未認定A供應商提供業績分的證明材料,導致A供應商未得到業績分,若加上業績分,A供應商才是排名第一的候選人,其認為評審過程對其權益造成損害。
經財政部門調查發現,B項目招標文件的商務分規定“業績評審依據為,提供與用戶單位簽訂的合同關鍵頁、中標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A供應商僅提供了加蓋其公章的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未提供合同關鍵頁復印件。本地兩名評審專家認為投訴人可以得到業績分,外地3名專家堅持認為其不符合評審要求,不能得分。最終,評標委員商議后作出投訴人的業績證明材料不符合評審要求、不能得分的決定。
A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的評審依據為“提供與用戶單位簽訂的合同關鍵頁、中標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提供上述兩項業績證明材料是選擇性要求,此處的“、”號是“或”的意思,表示投標人可提供“合同關鍵頁”或“中標通知書”的任意一項,其已按要求提供了加蓋公章的中標通知書復印件,符合該項評審要求。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認為,該項評審依據是要求投標人同時提供與用戶單位簽訂的合同關鍵頁和中標通知書兩項內容,此間的“、”號是“和”的意思,投訴人只提供了中標通知書一項內容,未滿足評審要求,因此未能得分。若投標人只提供中標通知書而未提供合同關鍵頁,該業績的真實性難以判定。財政部門依據《GB/T 15834—2011 標點符號用法》關于頓號的使用規定,駁回了投訴人的投訴事項。
招標文件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
筆者認為,招標文件是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向潛在供應商提供的必要文件,招標文件是潛在供應商制作投標響應文件的依據,也是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基礎。招標文件既是招標活動最重要的法律文書,應按國家標準的規定,規范使用標點符號。
不論是采購人、代理機構還是投標人都應該熟練掌握法律文書常見的標點符號使用規則,在法律文書中,常見的句內停頓標點符號有逗號、分號和頓號等,三者的使用規則不盡相同。其中,逗號用于分隔句子或段落中的短語、列舉事項,連接并列成分;分號用于分隔獨立的句子或在復雜句中分隔主從句;頓號是并列的詞或詞組之間的停頓,在漢語言中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分隔同類的并列事項,通常是單字、詞語或短句,當中的停頓較逗號更短,二是分隔序號(用漢字作為序號)和后面內容,頓號前后的條件需要同時滿足,其等同于“/”,區別在于“、”是中文符號,“/”是英文符號。
正確、規范使用標點符號可以使招標文件更加清晰、準確,并有助于避免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產生誤解,提升招標方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因此,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該學懂弄通和規范運用標點符號,注意它們的使用規則和區別,以確保招標文件的規范性、準確性和專業性。
“弦外之音”
據了解,本案B項目的采購金額為1000萬元,A供應商因為一個小小的頓號而與中標資格擦肩而過,實在令人遺憾。筆者和A供應商交流后得知,投訴人此前在該地投標,也多次遇到同類的頓號情形,其均提供其中部分相關的佐證資料,卻屢屢能過關拿到相應的分數,因此,A供應商在本案的項目中也是如此操作,卻不曾想遇到了較真的外地專家,未能如愿得到分數。
從本案的評審委會員組成人員可以看出,目前政府采購遠程異地評標正在發揮著積極作用,采購人可跨市縣甚至跨省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彌補了部分地區評審專家數量不夠和能力水平不足的短板,提升了評審過程的公平、公正性,對于提高評標專家水平和優化采購營商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
換個角度思考,若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將招標文件中的“、”號改成“和”,就能避免本案的投訴問題,或許A公司就成了排名第一的候選人,然而政府采購活動受法律約束,不可能推倒重來。投標人應加強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學習,夯實編制投標文件的基礎,認真研究招標文件,依法依規制作投標文件,避免因一個頓號而與采購項目失之交臂。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優化招標文件的編制工作,把招標文件做實做細,著力提升采購營商環境,實現政府采購事業的高質量發展。
(作者單位:江西省于都縣財政局、江西崇義工業園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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