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代理機構須常設辦事機構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并擬持續開展業務的——
外省代理機構須常設辦事機構
本報訊 記者陳昂報道 自2012年起, 外省代理機構擬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并擬持續開展業務的,應在江蘇省內有常設的辦事機構。持續開展業務是指申請資格備案之日至最后受理的江蘇省政府采購項目日期的間隔達到9個月以上。這是日前出臺的《江蘇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所規定的。
據了解,該《暫行辦法》要求,江蘇省財政廳定期集中對外省代理機構進行資格備案。申報材料受理時間為每季度的前10個工作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另外,定期集中對乙級代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申報材料受理時間為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開始10個工作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及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政府采購實際工作情況和需要,依法建立本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定??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采取工作考核等形式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考核結果列入監管檔案進行管理。
具體而言,工作考核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可采取定性與定量、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工作考核的財政部門應當在考核開始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納入考核范圍的代理機構,并在江蘇省政府采購網發布考核公告??己斯ぷ鹘Y束后30日內將書面考核意見反饋被考核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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