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力度
【探討與爭鳴】
應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力度
■ 張澤明
前段時間,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建設工作方案〉的批復》(國函〔2023〕130號,以下簡稱130號文),其中對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力度,構建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提出了專門要求。130號文的發布,為繼續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制度提供了重要啟示,使得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視角重新審視現行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規定。
新要求值得業內重視
按照130號文的要求,北京作為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在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方面還需更進一步。
一是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信息公開有新要求。130號文規定,單一來源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在公告成交結果時應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而之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只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且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采購人才應當公示相關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則對公示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即公示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等。財政部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2020年版)〉的通知》中明確,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應包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說明、專業人員論證意見。130號文則將這種信息公示擴展到所有單一來源項目,不再局限于公開招標限額以上的單一來源項目。
二是質疑處理信息將被公開。130號文提出,“采購人應對相關質疑給予公正和及時考慮,且不損害該供應商參加正在進行的或未來進行的采購以及投訴或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并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三是信息公開集成度將更高。130號文要求,“中國政府采購網北京分網作為單一電子門戶提供包括中小企業認定事項在內的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全部信息”,便利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這相當于打通了政府采購與工信部門中小企業認定職能交叉領域的信息,通過公開本不屬于政府采購職能范圍內的信息,提升行政相對人的使用便利度。
現有探索值得行業總結
在現行政府采購公開要求的基礎上,各地也在探索更大范圍內公開政府采購信息。例如,重慶市財政局發布了《關于擴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范圍 促進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于質疑答復、評審得分、履約結果等政府采購信息均需公開;對存在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問題的地區,由有關部門進行約談,并督促整改。山東省財政廳提出除競爭性談判、詢價之外,其他采購方式在發布中標成交結果時,要一并發布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得分情況及未中標成交原因。
可以看出,公開質疑答復、評審得分、履約結果等普及度會越來越高。但筆者認為,對于政府采購意向公開還需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為供應商提供了提前了解采購人采購需求的機會,有利于供應商及早準備參與政府采購。但在執行過程中,也有一些不同的聲音。例如,關于中藥材集中采購,有觀點認為,2023年出現中醫藥集采招標原料價格相較前一年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上漲,前胡、麥冬、白芍等原料消耗前20位的品種的價格平均漲幅近四成,其中前胡、麥冬的漲幅分別達160%、106%。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歸根結底在于原料保障體系尚未成熟,而提前公開的采購意向在一定程度上給了游資和中間商囤貨炒作的空間。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政府采購意向公開,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典型案例信息公開引領仍需強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各地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標準規范,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動態管理和備案審查。政府采購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柔性執法,就屬于該文件要求進行標準規范的范疇。
筆者發現,很多地方已經出臺了政府采購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對于未發現主觀惡意、危害程度較輕的,調整處罰標準。例如,增設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涉及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小于一定數額,未影響評審的客觀性、公正性并及時改正,且違法行為為初次發生的,財政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還有地方制定印發了《政府采購領域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對清單內列明的政府采購違法行為實行輕微違法免罰。
但文件的條文規范,畢竟不如公開政府采購相關指導性案例來得鮮活與“解渴”。已有地方在財政部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之外,選取本地區有代表性的典型投訴處理案件,就案件情形、處理依據、裁決結果等,形成了典型案例指導匯編,供所在地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類似政府采購投訴案件時借鑒參考,指導基層開展好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工作。這充分說明,繼續拓展政府采購典型案例公開,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同時,政府采購的柔性執法能否做到全國執法標準較為統一,也要依靠這些典型案例不斷進行規范,求得統一。這也是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可以進一步加強的著力點。
異常行為信息可考慮對外公開
公共資源平臺所列舉的交易異常行為信息也可考慮對外公開。這些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采購人的交易異常行為,包括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抽取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未按照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等。二是采購代理機構的交易異常行為,包括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抽取專家、影響投標保證金及時退付等。三是供應商的交易異常行為,包括不同供應商編制工程量清單的計價軟件加密鎖號碼一致、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聯系人為同一人或不同聯系人的聯系方式一致等。四是評審專家的交易異常行為,包括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意見等。
目前,此類違規信息一般只在情節嚴重導致行政處罰時隨行政處罰意見一并公示,而在其他情況下則鮮有公開。在當前已有規范性文件和各地實際做法中都有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力度的背景下,無論是從有關部門進行信用管理的角度,還是從保障政府采購參加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的角度,都可以考慮對以上信息進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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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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