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蔚林:歐盟政策經驗告訴我們什么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領域面臨的任務非常繁重,主要可以分為對內、對外兩個方面的問題,前者主要是解決主要針對的是如何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問題,具體是指政府采購機關在進行政府采購時所應當遵守的采購程序,屬于制度性、法律性問題。后者則主要針對如何對外開放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問題,具體是指哪些政府采購主體在進行哪些政府采購時應當遵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屬于對外開放的范圍問題,屬于理論性、政策性問題。
與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具備豐富的對外談判經驗和健全的內部制度相比較,我國政府采購領域面臨的任務之所以艱難,其關鍵在于對內、對外兩個方面的工作必須同時進行,而且必須予以高度統籌、協調。簡言之,對外方面的開放范圍問題,主要涉及我國的制度安排,需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更加注重的是理論研究和實際調研;對內方面的開放程度問題,主要針對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需要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及其執行機構積極探索,認真完善,更加強調的是實踐和探索。
由于上述兩類問題的性質不同,予以解決的路徑和方法亦有所不同。首先宏觀的諸如科技創新問題,從政策目標來看沒有任何問題,然而將其直接制定成為法律則有所不妥,其癥結在于表達過于直白,技巧不足。歐盟的做法則是在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之外單列了諸多歐盟宏觀經濟干預政策,并巧妙地將其貫穿于政府采購過程之中,例如在評標、議標、定標過程中要強調某類投標人。其一般方法是,屬于國有企業的,可以借用歐盟產業政策;屬于民營企業的,則可參照歐盟中小企業政策。如果該企業不符合上述兩個政策而又必須予以考慮,則可申明其中標屬于歐盟區域政策的范圍;實在就人格本身沒有文章可做,則轉而尋求其他因素,諸如針對企業的生產技術行為,可以稱之為歐盟環保、節能政策追求的目標,而針對企業的生產管理行為,典型的例如就業問題,則可稱之為歐盟社會政策強調的目標。因此,無論是從“自主”方面針對特定的某一類企業,還是從“創新”方面強調某一類行為,均可從歐盟政策方面予以涵蓋,真正體現歐盟政策對其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引導作用。
其次,微觀方面的采購價格標準問題,歐盟原先推崇的是“最低報價”,即單一的經濟標準,現在則強調的是“最優報價”,即以多項指標形成的綜合標準。這一評標、議標、定標標準的變化,實際上是為了落實上述各項政策目標而進行的程序操作上的準備。因此,歐盟宏觀經濟政策與微觀采購操作方法之間的互動顯而易見。
總之,就其對內的本質而言,歐盟宏觀經濟干預政策是歐盟政府采購制度的靈魂。就其對外的作用而言,歐盟相關政策是歐盟政府采購制度的例外,其政策的工具性是否在于排外尚無定論,但是其工具性能否排外則勿庸置疑。可見,真正做好宏觀政策與法律制度之間的銜接,不僅需要理論方面的認真研究,而且更重要的是實踐方面的積極探索。
因此,要同時做好這兩個方面的工作則必須強調理論、實踐兩條腿走路,而真正能夠促進這兩個方面進行溝通、交流則有賴于媒體。《中國政府采購報》作為我國政府采購的主流媒體,具備天然的優勢,所以,筆者希望這份報紙能夠發揮橋梁作用,促進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進行良性互動,共同為我國政府采購事業的建設和完善建言獻策。(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歐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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