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實施代理機構考核制
蘭州大學實施代理機構考核制
本報訊 記者張明柳報道 近日,蘭州大學印發《蘭州大學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代理機構遴選方式及考核標準,以規范采購代理服務,提高采購效率。
《規定》明確,代理機構的遴選采用公開競爭的方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原則上兩年遴選一次,遴選標準根據各代理機構的基本情況、工作業績、代理方案、服務費用、人員配備、廉潔承諾等因素綜合確定。遴選方案經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公開。遴選完成后,按照遴選結果排名順序和采購項目的立項順序循環選用代理機構;對于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的項目,經用戶單位申請,在綜合考慮代理機構業務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可經采購辦會議討論后直接指定代理機構。
在代理機構考核方面,《規定》明確,蘭州大學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可依規對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采用定量評分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考核內容包括采購文件編寫質量、評審活動組織、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日常工作表現、業務能力、服務質量等。考核結果將作為下一周期代理機構遴選、服務期內合同續簽的重要參考依據。
針對代理機構的監管,《規定》要求采購辦要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實施代理服務全過程監管,發現不良情形,及時采取措施,依法依規處理。
代理機構有同一項目的采購文件,備案與發布的內容不一致等11種情形的,提出警告并即時整改:代理機構有編制的采購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現較大歧義或錯誤等13種情形的,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對采購項目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暫停其項目委托3個月;拒不整改或已影響采購項目進程或結果無法整改的,終止代理業務: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出現未及時向學校上報與供應商有隸屬、合作經營或其他利害關系等10種情形的,立即終止代理業務。
此外,《規定》還明確,采購辦應對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的不當行為予以記錄,記錄情況將作為代理機構遴選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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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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