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門印發《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
八部門印發《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以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
《規則》細化實化了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的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和監督管理等內容。一方面,針對招標投標實踐中易發常見的各類不合理限制,規定了審查具體要求,重點破除資格預審、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定標標準、信用評價、保證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壘。另一方面,明確了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責任,并對工作機制、工作流程、審查結論等作出規定,強調政策措施應當在提請審議或者報批前完成公平競爭審查。此外,還要求相關部門定期開展政策措施評估清理,建立招標投標市場壁壘線索征集機制,動態清理廢止各類有違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切實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地見效。
《規則》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礎上,聚焦經營主體反映集中的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項審查標準。
在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等方面,明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自主權,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招標人自主權等。
在保障經營主體參與投標活動方面,明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不得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不得要求經營主體取得本地區業績或者獎項等。
在制定標準招標文件等方面,明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不得在相關文本中以設置差異性得分等方式規定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內容等。
在定標流程方面,明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定標權,落實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不得以指定定標方法、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等方式限制招標人定標權。
在信用評價方面,明確政策制定機關組織開展信用評價,不得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標準,不得根據經營主體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異化的信用監管措施,沒有法定依據不得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在監管和服務方面,明確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涉及招標投標交易監管和服務的政策措施,應當平等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參與,不得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
在保證金管理方面,明確政策制定機關不得制定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限定繳納保證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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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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