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行政采四方信用評價
政采頭條
江西推行政采四方信用評價
本報訊 江西省財政廳近日推行政府采購四方信用評價工作。除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之外,采購人也被納入評價范圍,獲“差評”的采購人將接受專項監督檢查。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四方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提出,信用評價采用互評方式進行,實行“一項目一評價”,由參與政府采購的各方主體根據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進行互評。由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從業務能力、評審過程、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等方面對采購人進行評價;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從采購文件編寫質量、評審過程、職業素質、整體評價等方面對代理機構進行評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從業務能力、評審紀律、職業素質等方面對評審專家進行評價;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從合同履約、專業水平、售后服務等方面對供應商進行評價。
與一些地方施行的政府采購各方評價制度不同,江西的政府采購四方信用評價將采購人也納入了評價范圍,并對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履職履約的評價指標作了細化,其中涉及采購人落實主體責任、優化營商環境、確保公平公正等重點內容。根據《江西省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規定,代理機構對采購人評價包括采購人未強制要求代理機構設定不合理的條款或評審因素;采購人在項目采購過程中,未出現干擾采購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采購人未出現超出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的委托范圍,要求代理機構編制采購需求,或采購需求有不完善之處,采購人拒不修改,將需求編制的主體責任推脫給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等12項。供應商對采購人評價包括采購人不存在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情形;采購人不存在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的情形;采購合同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按規定收取、退還履約保證金等11項。評審專家對采購人的評價包括采購人未設定不合理的評審因素;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未發表傾向性言論或進行引導式評審;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獨立評審、認真履職等5項。江西省財政廳還明確,采購人信用評價結果由財政部門定期公示,對評價結果為一般的采購人列入重點檢查名單,對評價結果為差的采購人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此外,針對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江西省財政廳規定,采購人應將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鼓勵采購人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為良好以上的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對采購代理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對評價結果為一般和差的采購代理機構納入政府采購重點檢查對象。省財政廳每年根據每位評審專家累計平均得分確定不同的抽取概率,評價結果為一般或差的評審專家分別將其抽取概率降低至25%和5%,對評價結果為差的評審專家納入政府采購重點檢查,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的,按規定予以解聘,一年內評審5次以下的評審專家不納入結果運用對象。對評價結果為一般和差的供應商,根據其信用評價實施分類監管,采購人對其加強在履約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贛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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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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